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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丨鞍山法院集中宣判7件涉黑涉恶案件
来源:鞍山中院
转自:辽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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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鞍山法院集中宣判7件涉黑涉恶案件,再掀扫黑除恶强大攻势。
当日宣判的包括岫岩县法院、台安县法院、千山区法院审理的1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6件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及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窝藏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10余个罪名,涉案被告人5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8个月不等刑期。
其中,岫岩县法院宣判的刘某、唐某、田某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涉案事实30余起。以被告人刘某、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历经创立、发展、稳定、壮大的过程,完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发放工资、日结报酬、立功奖励、摆平事端、帮助逃避处罚等方式和手段,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和控制。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兼具暴力性和软暴力性,既有持械伤害、殴打他人的行为,又有利用黑恶影响力威胁、恐吓、控制他人的行为,受害群众多达百人。该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其组织成员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充当地下执法队,在台安地区尤其是民间借贷领域逐步形成了非法控制,对群众形成强制威慑。法院对刘某等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2年4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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