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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明、汪某芳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明、汪某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明为经营光明大酒店需要向戴某富借款232万元,到期后未能清偿,经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明、汪某芳承担归还戴某富借款232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责任。判决生效后该案指定休宁县人民法院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王某明、汪某芳未按要求申报个人财产,经查询,王某明招商银行卡、汪某芳农业银行卡在法院执行立案后均有大量资金进出。法院两次决定对王某明、汪某芳司法拘留,均因二人隐匿行踪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汪某芳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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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行为不仅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信力,还助长了诚信缺失的社会风气。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入刑,无疑是为惩治教育“失信行为”注入一股强心剂,以刑事责任约束,以牢狱惩戒矫治,让每一位“失信被执行人”三思而后行,为自己所言所行负责到底。
来源:审管办(研究室)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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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休宁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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