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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刻丨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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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债务问题,是很多离婚夫妻会受到困扰的。根据目前的婚姻法及其法律规定,虽然有规定,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其采用概括式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而概括式的规定存在很多不明确,因此民法典强调了共债共签的原则。那么该如何理解这项规定呢?本期将由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小军律师为读者详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演变
从1980年我国婚姻法修订直至2001年的再一次修订,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担”为基本原则,但并没有对夫妻一方举债的认定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多夫妻一方以自己对另一方负债不知情为由,规避向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甚至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此逃避债务的案例。”刘小军表示。于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二十四条就明确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认定规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则,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首先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借款时知道夫妻之间存在“AA 制”的夫妻财产约定时,才能免除非举债方的还款义务。
刘小军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确实遏制了企图通过“假离婚”达到“真逃债”这一非法目的的行为,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正如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无形中却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个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夫妻另一方‘被迫’共同承担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极端个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时,主要是建立在“夫妻共同债务”均属于合法债务的前提下,但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级法院审判能力、法律适用等综合能力的不同,确实会出现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或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所谓“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被承担的现象。一时之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变成了侵犯未举债一方合法权益的利刃,不断受到社会的诟病,甚至产生了要求废止该条款的呼声。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又在2017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分别排除了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由未举债一方共同承担的认定规则,即确立了虚假或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认定规则。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次的司法解释又把审判的“天平”向未举债一方拉回了一步。”刘小军表示,除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共债共签”为基本原则,同时对一方的负债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限制在通过“事后追认”“家事代理权”以及“共同受益”的范围内,进一步平衡了债权人与未举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即确立了“共债共签共同受益”的认定规则。
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整合“升级”
“本次民法典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所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并不是将过往的认定规则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刘小军说,本次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以及多部司法解释中关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精华进行了提炼,将原本散乱或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并最终“升级”成民法典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提升了该认定规则的法律地位,使得未来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更为准确和直接。首先,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负债时由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另一方以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认可该债务的,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论另一方是否签字或事后认可,则都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如果A女士的丈夫为了帮家里买瓶酱油而向隔壁老王借了钱,即使没有经过A女士的同意,这个钱也需要A女士夫妇一起偿还。
最后,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将先推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也更加明确具体了。”刘小军介绍,民法典根据夫妻共同债务,按照不同的类型,规定了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借条,以及夫妻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行为等能证明与另一方确实存在借款合意或事后进行追认的,则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承担额外的举证责任。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则只要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则也可以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也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非举债一方需要否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如果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担的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举证责任直接就转移到了债权人身上,即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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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中共松江区委依法治区办
原标题:《民法典时刻丨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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