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原船主去世,船舶登记该怎么办?
以下文章来源于韶关海事 ,作者刘黎
韶关海事
韶关辖区水上交通安全、船舶安全通航管理、船员管理、涉水施工等办理许可工作最新信息,希望港航单位、广大船舶(船员)管理企业关注。
韶关海事局党员成立船舶登记课题组啦!本期讨论问题是:在原船主死亡时,涉及原产权注销和新产权登记的业务该如何办理?
声明:就此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统一做法。本文仅代表党员同志个人观点,办理业务请以法律规范、办事指南和窗口人员确认为准。内容如有不妥,请联系作者修改或删除。如需转载,请与作者联系。
一
案情提要
某甲与某A是夫妻关系,婚后仅生育某B一名子女,某甲父母已过世。某日,某甲将登记在其名下船舶出卖给某乙,并完成了船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后,某甲去世。其后,某乙又将该船出卖给某丙,并完成船舶交付。现申请人前来海事机构办理涉案船舶登记手续,应该如何办理?
二
审查重点
(一)多次转卖
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前后各次所有权转移关系是否首尾相接、相互连贯,交接关系是否明确清晰。
(二)申请主体
由全体被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手续,并由新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背景知识
现有法律关于动产所有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规定。
(一)交付时,所有权和风险即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未经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何谓“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在船舶未经登记的情况下,主观上完全不知情的第三方,将现实船舶的占有人误认为船舶所有权人,基于此种信赖支付了符合市场行情的价款(不畸低),并完成了船舶的交付,则该善意相对人即可基于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船舶的所有权,原船舶所有人丧失所有权,不能以自己原有的所有权对抗新的权利人。
(三)法律效果分析
上述案例中,船舶所有权从原登记所有权人某甲转移到某乙名下,虽未进行注销和新的所有权登记,但船舶已实现了交付,船舶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某乙取得船舶所有权,就有权将该船再次转让某丙。买卖合同订立后,在某乙将船舶交付给某丙的那一刻,船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某丙。无论是否登记,某丙已经成为新的所有权人。
四船舶登记实践
(一)申请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本案中,原船舶所有人某甲已经去世,该由谁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笔者认为为保证买卖合同义务的履行,某甲的继承人(某A和某B)负有协助新船舶所有权人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义务。
(二)申请材料
1、继承人如何证明自己的主体身份
笔者认为涉及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宜理解为下述材料:
(1)死亡证明;
(2)记载被继承人(原船舶所有人)死亡事项的户口簿;
(3)反映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关系的证明材料。法定继承时,是指反映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较常见的是指反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关系证明材料(指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指反映第二顺序继承人关系的证明材料(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是指各种形式的遗嘱或其他证明材料。
2、继承人人数较多人时,是否均需到办事大厅申请
个人认为,继承人人数较多的,可以由各继承人共同推选的继承人代为办理,也可共同委托其他人办理。授权委托,原则上应当场进行。
3、以买卖为由办理注销登记时,何谓“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一般是指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本案中,原船舶所有人已去世,无法核对原合同签名的真实性,甚至无法获得合同和交接文件。对此问题,笔者认为:
(1)确无法获得购船发票的,可收取买方付款凭证(收据)代替;
(2)确无法获得买卖合同的,可收取全体继承人出具的知晓并对合同交易情况无异议的书面声明代替;
(3)确无法获得交接文件的,可收取证明合同已经得到全面履行的其他证据,如:买方付款凭证和日常实际管理和经营船舶的支持材料,如:缴纳船舶罚款的罚单、出资购买重要船舶设备的记录等等。
(三)登记机关审查要点
船舶登记机关对《船舶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船舶是否已完成交付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实务中,主要从形式上审查五方面内容:
(1)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相应的申请权限;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能否实现买卖关系连贯、交接关系清晰;
(3)合同各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合同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符合上述条件和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即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原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在办理原有产权注销登记后,现有船舶所有权人需申请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个人认为,新登记受理材料中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与上述文件资料相同,此不赘述。
五
结语
目前,全国船舶登记机关并未就原船舶所有人死亡情况下如何办理船舶登记的问题出台统一做法。有偏严者,要求申请人提交法院确认船舶所有权的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或者公正机构出具的公正文书。有偏宽松者,认为申请材料能满足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要求,能证明历次所有权转移关系首尾连贯、交接关系明确清晰,并确保材料齐全和真实,即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持宽松立场,对该特定情形下办理船舶登记业务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AUT UMN
中共韶关海事局机关二支部船舶登记课题小组旨在对船舶登记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现有规范的空白问题、船舶登记未来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研讨和分析。每期探讨一个问题,敬请期待哦~~
韶关海事局
原标题:《原船主去世,船舶登记该怎么办?》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