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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 用典 宣传典】点‘典’积累 |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渭南中院网络新闻中心新媒体团队开设“学典 用典 宣传典”栏目,让我们一起学习,通过点‘典’积累,积少成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热潮,确保民法典得到有效执行。定期我们将推送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编辑|贾 圆
审核|朱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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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典 用典 宣传典】点‘典’积累 |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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