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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泽

为什么古代嫖娼不违法但通奸违法,而现代却是嫖娼违法而通奸(养小三等)不违法?

请从专业角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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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题设有误。

中国古代,嫖娼有犯法和不犯法两种说法。

从商朝到明朝,嫖娼不犯法,作为税收对象,持证上岗。尤其是明朝。

但到了清朝,就得分情况了。

在清朝,嫖娼有时犯法,有时不犯法。

雍正行法家严苛清肃之政,乾隆继承祖上意志,深得与罪恶势力撕逼之奥义。于是下圣谕说:“此四恶者,劫人之财,戕人之命,伤人之肢体,破人之家,败人之德,为善良之害者,莫大于此。”

但他自己却屡屡下江南,统共去了六回,回来撒尿就分叉了。

嘉庆、道光更是跟妓院死磕:

嘉道中六街禁令严;歌郎比户,而平康录事不敢侨居。士大夫亦恐罹不测,少昵妓者。

尽管如此,刚需如何解决呢?

于是有了这么一个段子:

道光以前,京师最重像姑,绝少妓寮。

我同你解释一下:道光年以前,京师盛行像姑,妓女基本是没有的。

这就对了嘛。

嫖娼败坏社会风气,必须禁了,实在受不了的,你找像姑不就行了么?

啥?

你不知道像姑的含义?

那是谐音。

就是相公。

俗称鸭子。

今朝后入,明日屎粗。

所以说欲望靠堵,是压制不住的。

就如同武则天下了禁肉令,维持了一段时间便放弃了。就如同大天朝性压抑了十年,最终还是繁荣娼盛了。

这不是什么人性的堕落,这本身就是人性。

因此,袁枚先生言曰:

二千年来,娼妓一门,历明主贤臣,卒不能禁,亦犹僧道寺观,至今遍满九州,亦未尝非安置闲民之良策。

在地球多数国家,嫖娼是违法的:

这意味着,在大多数国家,嫖娼虽然在任何时候都屡禁不止,但也不能因此将其合法化。

为什么嫖娼是犯法的?

荷兰性服务业合法化后,一开始并没有出现人们所担心的离婚率、犯罪率上升的现象,常为性服务业合法化倡导者所提及。并于2000年10月1日正式承认妓院合法化。但目前已经出现黑道势力其中扩张的情形,贩毒或买卖人口等问题日益严重。因此,荷兰已开考虑采用北欧模式

所谓北欧模式,是“罚嫖不罚娼”。

嫖娼不仅仅是嫖娼,还牵扯各种滋生的问题。这些滋生的问题解决不好,嫖娼在多数国家就无法合法化。总要有几个身先士卒的国家去试了,摸索出一条充满了人性光辉同时不会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大家才会跟进。因此,这些国家,有相当一部分嫖娼是违法的,但执法是不严的。跟乾隆似的,自己的衣冠一定是楚楚的,但别人的衣服是可以爆裂的。

在这件事上,多数国家的态度是暧昧的。

所以:

为什么古代嫖娼不犯法?

那是一项税收。

为什么清朝中叶嫖娼违法?

因为提倡道德。

为什么现在嫖娼违法?

是有多重考虑的。

至于说通奸。

骚年,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通奸都是见不得人的事。只不过,古代人治的情况更多一些,因此通奸也常常被列为罪状。如果礼教严格,尤其适合用这种罪状对政敌进行道德层面的打击。

即:

踩上一万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

为什么通奸从非法演变成了无罪?

因为,严格来说,通奸罪是思想罪。而设立思想罪的直接后果也只不过是让人道貌岸然罢了。譬如文革时期,思想罪泛滥,每个心怀异心的人,都要装作一副大义凛然的样子。

目前,依然确定通奸有罪的多数是不能描写的国家。

通奸的男方会被处以石刑,即用钝石击打致死。
通奸的女方,如果未成年,会被处以100下鞭刑,成年人也会被砸死。

这样的判决,与其说是替被背叛的人着想,倒不如说是为了维持自身的礼教。如同在古代的中国,有些地方会用火烧死企图私奔的人。惩治思想罪并不会让人的思想有什么改善,甚至会让思想倒退。并不真正爱妻子的人,在亲眼看着犯了思想罪的人被活活烧死后,通常不会这样想:

通奸的人太龌龊了!真鸡巴可恶!

他们通常会这样想:

我擦,太残忍啦……还是得闷声通大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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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15-04-13 09:36

题主的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原本答案写得乱七八糟很潦草,重新整理一下。

———————————4.15整理——————————————————————

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古代立法主要考量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现代立法则更注重人身自由权。古代大部分时期及地区,女性属于一种有所属权的、特殊的财产,因此通奸的逻辑和盗窃相通的。而到了现代,法律已经不承认人拥有商品属性(即所有权交易),因此法律不立法限制类似的自由意志行径。

【古代嫖娼不违法但通奸违法,而现代却是嫖娼违法而通奸不违法】的说法并不绝对,因为在中外古代都有嫖娼违法或者特定人群嫖娼违法的例子(例如明清多次禁止公务员嫖娼),现代社会也不是每个国家都卖淫非法化通奸不入法的(澳洲的妓院都可以上市)。但大体上来说是不错的。

性权利的专属说到底是权利归属的问题,甚至婚姻本身就既是私有制的产物,又是私有制的基石。我们现在知道如果没有私有制,连“我”“我的”“你”“你的”这样的单词都不会出现,也就不会出现“我的妻子”“我的丈夫”这样的说法。

在古代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和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地方交际和家族联姻往往成为婚姻的主要考量因素,个人情感通常被排斥在这一社会活动的主要考量因素之外。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权几乎是婚姻相关法律的唯一主题。

罗马法史上,早期的罗马社会婚姻,被称为“有夫权婚姻”。也就是女子出嫁之后,所属权归于丈夫,脱离父家的控制,如夫为他权人(罗马法以家属权将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则妻由家父代行夫权。到了罗马共和国中期,基于万民法上的婚姻制度产生了改革,“无夫权婚姻”取代了“有夫权婚姻”,妻子在家庭中取得了一定的人身和财产的地位。之后除了部分神职人员,普遍地将无夫权婚姻作为婚姻标准。

你可以看到罗马历史上男子解决性欲的渠道众多,从奴隶到姘居,事实上说是一夫多妻也不为过,但核心利益——继承权、财产处置权,都保留在核心家庭成员手中。这是希腊法和罗马法在婚姻层面达成的共识。这就是我们今天现代一夫一妻制度的法理源头。

而在地球另一边的中国,基本上自秦之后的朝代,都秉承了儒家严格的等级观念。家庭中的妇女同样按照严格的等级制度被划分为妻、妾、滕等,具有鲜明的有夫权财产特征。虽然和西方的婚姻制度不一样,但东方的士阶层或者绅阶层也从来不缺乏正当、合法、合理的解决性欲的渠道,和西方同样的,中国古代的律法强调的也仍是核心家庭成员的法定利益。唯一的差别只在于中国的农业社会在地缘的影响下保持了两千年的稳定态,而没有刺激产生解除个体人身依附的社会变革,而西方则在工业革命之后实现了将贵族等级社会逐渐夷平的过程。所以今天在中国社会,仍保留了一定的对婚姻关系中越界行为的性别歧视——女性的出轨往往面临比男性更大的舆论压力,这是旧时婚姻关系的文化遗存。

因此,古代的嫖娼,只是作为一种发泄性欲的渠道而已,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它达不到触及到统治阶层利益的地步,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它是合法的。

而到了现代,经过几百年的主权-人权-女权运动,大部分的文明国家都已经接受了个体自由的观念。这背后,是城市化和生产方式变革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城市化破坏了宗族、门阀,商业发展毁掉了骑士和士人阶层,人们汇集到现代化的城市中,重新开始认识彼此的身份。这时候男性开始从身份中解脱出来,女性开始从男性附庸中解脱出来,他们也不再是家族和地方利益联姻的棋子,而开始考虑如何为自己而活。


城市化是促使人身自由观念形成和巩固的关键环节。一夫一妻制和相对独立的女权诞生于城市文明为基础的罗马,而不是农业文明的其他国家,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详参可见:

为什么古代东方出现一夫多妻制而西方没有? - 涂子的回答

因此,禁止娼妓行业紧密相关的人身买卖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因为无论自愿与否,人或者人的一部分都不能作为一种商品出售。所以现在捐赠器官可以,献血也可以,但买卖器官就是非法的;有的国家或地区允许楼凤存在,也可以小姐站街,甚至有妓院牌照——这某种意义上是对个体的自由劳动权妥协。但无论如何,都绝不允许人身贩卖。

另一方面,婚姻摆脱了家族门阀的影响,变成两个个体之间的关系,原本基于家族门阀利益的立法思路,也被现代法律精神所取代。无论是通奸还是包养小三,哪怕是婚姻关系因此而解除,也不再具有旧时轻则家族敌视,重则国家变色那么大的影响力。法律在这个层面想要介入,一则违反现代人权意识,二来对现代个体关系离散化的社会来说毫无意义,已经完全没有立法动机存在。

编辑于 2015-04-15 13:49


发布于 2020-03-09 07:14

古代通奸违法是为了保证婚姻制度的垄断性,也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性。

在古代的宗族礼法社会,人是分三六九等的,女人是被当成物品的,传承是靠血统的。这就造成了了男尊女卑的社会,女人被要求贞洁,男人地位越高获得优质女人的概率越大,这个金字形的制度设计的非常严密,它规范每个人遵守这套制度。

如果你不遵守这套制度,就会付出极大的代价。

首先,古代未婚女人是关在家里的,你根本接触不上,即使是已婚女人也不是那么好接触的,西门庆想勾搭潘金莲还需要王干娘当介绍人呢,为什么,古代的避嫌文化使然,孤男寡女,授受不亲,想开房都没机会。你看聊斋里面,几乎全是日鬼,日妖的故事,为什么不说是人呢,因为现实生活中,你想绕开父母,自己做主婚姻,几乎就是不可能的事。

其次,你到年龄不结婚,你会被社会歧视,所谓鳏寡孤独,低人一等。

再次,你不结婚生理问题怎么解决?嫖娼?嫖一次多少钱?你要能嫖一辈子,绝对可以娶几个媳妇了,看看古书上嫖娼嫖破产的事有多少。

最后,古代还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不结婚谁给你生孩子,俗话说,养儿防老,没儿子老了怎么办?

归结起来,制度逼得你只有结婚生孩子一条路可以走,这么做有利于社会稳定,以家庭为单位,邻里之间有互相监督的义务。

也只有少量的人,比如土匪,可以不受制度约束。这些人就是所谓的流民,是政府重点打击的对象,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而如果取消通奸罪,上述制度就会打开缺口,女人不那么讲贞节了,古代人一般又不避孕,亲子鉴定又不靠谱,血统就可能不纯,就很可能接着发生像吕不韦和秦始皇这样,主人的儿子竟然是老婆和仆人生的,歹人钻空子的机会就会增多,礼法制度就会很不牢固,政权控制力无异会削弱。

而古代的娼妓仅仅只是这种严苛制度下一个释放性压抑的窗口罢了,也就是寻欢作乐而已,属于锦上添花,对整个完善礼法制度来说,几乎没有什么影响。

而现代社会则是在破除封建制度后重建立的无道德社会。

虽然人们一直在讲道德的重要性,但其实真正起作用的是法律。

我们所讲的道德,不过是将古代的道德继承一部分,将西方的道德继承一部分,但却完全无法自洽为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

举例来说,中国人重物权,非常看重主与仆的关系,谁是隶属于谁的,你是属于我的,我是属于你的,父母认为孩子是隶属于自己的,非常喜欢干涉子女,夫妻认为互相是属于对方的,极不能容忍对方有隐私空间,年轻人谈恋爱,我被你白睡了几年觉得吃亏了,你处过十个对象,我还是处女,我吃亏了,典型的物权道德。

而西方人重人权,人对自由的追求是第一位的,我有选择自己想要生活的权利,我尊重你的感受,你也要尊重我的感受,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遵守契约关系等等。

可是你难道看不出这是相互矛盾的吗。你重人权,就自然要求有隐私空间,包括不可以随便查对方手机,你重物权,就会觉得凭什么不可以。

道德是一种社会约定俗成的共识,如果连基本的共识都没有,鸡对鸭讲,你认为这样是对的,我认为那样是对的,这怎么能称为道德?

所以在没有道德的情况下,社会的运行只能靠法律了,而婚姻恰恰是属于法律和道德的交叉地带,比如说通奸,到底是法律问题还是道德问题?

男未婚女未嫁,野合了,两情相悦,算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婚后出轨呢?

如果判前者无罪,后者有罪,那大家何必结婚呢?我不结婚,可以有自由交配权,可以随便野合,但是结婚后,却没有了,再发现一个喜欢的人,很有可能是犯罪,所以人只要稍微理智一些,就不可能选择婚姻了。

如果这两者都不算犯罪呢?不结婚就可以享受结婚的福利,还不用为房啊,车啊,财产之类的头疼,分手也干净利索。但是结婚之后呢,福利没怎么增加,麻烦事还一大堆,离个婚能把人气得吐血,这就是道德混战的后遗症。你追求的到底是物权道德,还是人权道德?如果你仅仅是截取物权道德对自己有利的部分,人权道德对自己有利的部分,那么不利的部分不全得另一半来承担吗?所以在两者的撕扯中,作为法律的婚姻已经开始走上了毁灭的方向。

至于现代的嫖娼不合法,恰恰是现政权把嫖娼当成了道德的评判标准,下错了药。翻一翻古书,在古代娼妓虽然不入流,但嫖娼绝对和道德无关。

编辑于 2015-04-13 03:02

属于违法。但一般不够成犯罪。

大陆刑法认为通奸没有法益受损。



卖淫嫖娼属于有伤社会风化中善良风俗这一法益。属于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这一大类的犯罪。

在有伤风化这一犯罪类别中有两个重点罪名,聚众淫乱罪和侮辱尸体罪。

台湾的刑法认为通奸属于犯罪,侵犯了子女的利益。明文规定了通奸罪这一罪名。

从刑法角度看,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判断是不是犯罪行为,要看是否有法益受损。

通奸在大陆属于单纯的违法,不构成犯罪。违背了夫妻双方忠贞的义务,属于违背婚姻法,但是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论中有提出重婚罪。对于破坏婚姻的有两个罪名,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其中重婚罪包括了事实婚姻,既有共同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共同生活。



在有伤风化这一犯罪类别中有两个重点罪名,聚众淫乱罪和侮辱尸体罪。

前者侵犯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后者侵犯了亲属的感情。这个观点在刑法学中有说明。

不是犯罪意味着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基于违法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可避免。

编辑于 2015-04-14 17:13

古代女性自主权受限,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通奸损害的是父权、夫权。损害别人的财产,怎么可能不违法?损害别人的牛马,难道不违法吗?

而古代嫖娼是拥有这个女子所有权的人,将这个财产拿出来租赁,主人出租自己的牛马挣钱,怎么会违法?

现在中国通奸不违法,那是因为女性拥有自主权,不再是父、夫的财产。

至于说嫖娼违法,那就是另外一套逻辑在管。

发布于 2020-11-23 08:39

嫖娼违法与通奸不违法,同样是因为女性地位的提高。嫖娼就不用解释了。通奸不违法为什么是提高女性地位,因为古代女性有财产属性,通奸等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益以及损害名誉,受害者有权追究责任甚至动用私刑。现在人人平等,你情我愿,也就没法追究。现代女性斗小三不斗丈夫,真按古法追究,你们的丈夫是要判刑的。《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法经》: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唐律》: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明刑律》: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元律》: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清刑律·人命篇》: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编辑于 2020-03-09 08:00

在古代(父权社会),女性被视为财产。未出嫁时被视为女方家庭财产,这一点可以从彩礼、换婚、包办婚姻等陋习体现出来。而出嫁的女子则被视为夫家财产,这一点可以从三纲五常、守节等道德规范体现出来。

所以,通奸属于侵犯他人财产,而嫖娼则属于买卖行为。侵犯财产则有罪,买卖行为则合法。注意,这是特指古代,别喷我。

而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女性在社会中以及家庭中具有平等权利。因此婚姻自由,恋爱自由。嫖娼行为破坏家庭关系,侵犯了女性在家庭中的权利,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家庭是基本的社会单元),甚至危害公共卫生。因此嫖娼违法。而通奸(这个词歧视意味太重,真应该换成其他词),则因为基于双方自愿,而且很难界定其与“恋爱自由”是否冲突,所以很难认得其违法,而只是在道德上进行谴责。

只能说,这是一个女性从“物”到“人”的变化所带来的结果。至于那些主动被包养的人,已经那些主动去包养别人的人,实际上还是他们把人“物化”的思想作祟,是一种倒退。


借机宣扬一下我的一个观点:

人,生而为人,就高于“物”,就不能被“物”来衡量。除了通过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人的任何部分,都不能用钱或物质来衡量或交易,否则就是对人的价值的贬低。不管是人的生命、躯体、感情、尊严,任何有形和无形的部分,都不能用钱或物质以任何形式进行交换。能接受的,只有对等交换,比如一命换一命、真心换真心,诸如此类。

“对人的价值的贬低”能看懂是啥意思吧?简单翻译过来就是——“贱”。

编辑于 2020-11-23 16:34

按说找小三的危害要比嫖娼大得多,因为养小三的费用很高,如果小三生娃还要分家产,对原配的利益损害极大。个人感觉,现在好多女的对老公嫖娼睁只眼闭只眼,但要养小三,非打起来不可。另外养小三还有一个巨大危害,就是伤害其他光棍的配偶权,要知道社会上光棍太多是要乱的。反过来,女人偷人危害更大,会让老公“喜当爹”,不仅要花一辈子的精力养别人的孩子,最后财产也被他人继承,这种情况一但发生,经常是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所以说通奸没有伤害第三人的利益完全是胡说。

古代通奸违不违法得看对象,如果是有夫之妇与野男人通奸,那绝对是违法,亲夫可以把奸夫淫妇一起杀了;但男人在外面养小三,则不违法,老婆如果反对还会被舆论称为善嫉的悍妇。很显然,这是男权社会造成的,目的是保护男权,忽视女权。

现代法律没有规定通奸违法(只算过错),主要是为了保护官员利益。49年以后,大量官员在城里讨了女学生或是国民党官员的姨太太,但他们大都在乡下有老婆,如果法律规定通奸、养小三有罪,那好多官员都要进班房,包括最高级的官员。法律都是他们制定的,他们怎么会找条绳子套在自己脖子上?但你千万不要以为法律上没规定,你就可以随便通奸,严打时期枪毙了好多“流氓犯”,其实就是通奸。记住一点,法律永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发布于 2015-04-13 23:54

卖淫是违法行为,嫖娼当然就是不合法的了

对于通奸,有很多客户跟我抱怨,表示不理解,自己辛辛苦苦维持这个家,对方去在外面瞎搞,为什么法律还不保护自己。对于这个我引用上面知友的回答:

“无论是通奸还是包养小三,哪怕是婚姻关系因此而解除,也不再具有旧时轻则家族敌视,重则国家变色那么大的影响力。法律在这个层面想要介入,一则违反现代人权意识,二来对现代个体关系离散化的社会来说毫无意义,已经完全没有立法动机存在。”

发布于 2016-07-04 20:26

我来简单粗暴的回答把

古代把女人看作财产物品,所以嫖娼是向另一个人购买他名下的某物把玩,付钱就不存在违法的问题,然而通奸却是侵犯了另一个人的财产权,自然违法。

现代把女人当人,女性有性自主权,和谁上床都是自己的人权,不存在侵犯他人利益的问题,谈不上违法;而嫖娼则被认为是剥夺了女性的性自主权,是侵犯人权,所以违法。

谈到这儿,多嘴一句,所谓破坏军婚其实还是把军人女眷当作是军用物资来处理对待了,所以破坏军婚就是损坏军用物资,自然违法——无论怎么说,我觉得这条法律内在逻辑是比较滑稽的。

编辑于 2015-04-14 00:17

古代女人是东西,你可以去租别人的东西用一段时间,但不可以偷拿别人的东西。

现代女人是人,你不可以强迫他人出卖肉体,但可以自由与他人同居。

发布于 2015-04-12 17:04

严打时期被枪毙的女流氓

马燕秦喜爱交际,家中经常有朋友聚会、跳舞,吸引了很多时髦的年轻人。

但这种行为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怀疑。

“严打”开始后,公安部门迅速将马燕秦收监,还陆续抓审了300多人,成为了当时轰动全国的“流氓大案”。

最后,枪毙了以马燕秦为首的三个人,另有三名死缓和两名无期徒刑。


李兆胜,和马燕秦举办过两次家庭舞会,并有过一次性行为。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袁定之,是马燕秦女儿的朋友,由于坚决不承认和马燕秦有性行为,属态度恶劣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杨和风,举办过一次家庭舞会,邀请马燕秦等人跳舞,尤为严重的是还邀请在西安上学的外国学生参加。他本人也不承认和马燕秦有过性关系,属态度恶劣。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谁说通奸近代没罪?我国可是曾经要枪毙的。

发布于 2019-03-02 11:28

古代有条件生孩子,都会生

因为孩子是生产力,是战斗力


现代的孩子更像是碎钞机

想生孩子的人开始少了

所以为了鼓励生育……

编辑于 2020-11-26 21:10

古代维持乡间基层秩序的其实是礼法。这也是古人的准则,我认为这是合理的。因为古话说的好,淫人妻女者,妻女必被人淫。正好说的就是现在,谁能保证自己不带绿帽?谁也保证不了,故而人人都缺乏安全感反而会患得患失。因此礼法的作用就是制衡社会这方面矛盾用的。

至于现在嘛,因为卖淫行业存在着逼良为娼的恶行存在,如果色情业合法,很可能衍生出别的犯罪问题,因此就被禁了。但不是道德问题。

发布于 2020-11-23 1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