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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是如何认定的,有何权利与责任?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在法律中,「实际控制人」有何权利与责任?本问题将作为 「知识库」栏目 的一部分,你的创作将有机会被收录在相关话题的百科简介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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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拥有公司控制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公司领域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说明:实际控制人的概念;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表述,实际控制人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一般为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在30%-50%,但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各级政府、国资委,可以为多人控制,也可以认定没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是两个联系非常紧密的概念: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可以重合,认定为同一主体,比如某个自然人持股公司90%的股权,我们可以认定该人为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股东有时又可以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比如自然人A持股B公司90%的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90%的股权,我们可以认定B公司为C公司的控股股东,自然人A为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

实际控制人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借款、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决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达到实际上支配公司行为的效果。

与之相对,公司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公司实际控制人必须规范自身行为,避免过度控制,损害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其他股东、债权人利益。总体而言,实际控制人必须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等。这在诸如《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较为集中的说明可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1. 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必须保证公司的业务、资产、人员和财务独立性。公司的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2.关联交易

关联担保。《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上市时,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关联借款或资金占用。在上市时,必须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其他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公允、合理、必要。在上市时,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占比一般不得超过30%,不得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公司对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构成重大依赖,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公司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3.同业竞争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得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认定竞争时,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公司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判断是否对公司构成竞争。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不会被认可。

4.公司规范

公司虽然为独立法人主体,但是在证券市场法规体系中,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会成为判断公司资信及未来趋向的参考标准。在公司上市、发行证券、重组等方面设置了诸多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条件。如果实际控制人不满足相应条件,则公司无法进行特定行为:

*在上市时,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三年(主板、中小板)或者两年(创业板)没有发生变更。

*公司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决策有决定作用,同时其行为规范、资信信用对于判断公司资信也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标准。在认定实际控制人时,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去谨慎认定,不能忽略实质随意认定,也不能为了规避证券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硬性要求而模糊逃避认定。

  1. 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或相对控制

按照前述定义,持股50%以上,或持股30%-50%,但可以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产生决定影响,一般认定该自然人或法人为实际控制人。

2.多人共同控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多人共同控制,一般要求多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结合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去论证。多人共同承诺在上市后进行股份锁定去稳定公司的控制权,也会是审核部门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控制的重要因素。

在多人共同控制时,如果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无实际控制人

若股权较分散,不一定要认定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可以界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4.涉及国资时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35条要求发行人在披露公司主要股东时,“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在认定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时,认定为该企业的上一级授权国资主体或者追溯至最终的国资监管机构。认定为地方国资委或国家国资委的案例较为常见,以下为几个认定为上一级授权国资主体的案例:

(1 )国检集团(603060):公司全名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中认定控股股东为中国建材总院,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建材集团。

(2)江苏国泰(002091):

公司全称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国泰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

(3)银星能源(000862)

公司全称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中认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同时,在判断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时,涉及国有主体也较为特殊。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
(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
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5.认定实际控制人时,一般不认可代持、委托表决等特殊安排

在判断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时,一般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因为该类协议往往是未公开文件,可以倒签。

比如,在多人共同控制情况,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发生了变化,应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了变更。但如果认可代持类似安排,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之间可以倒签代持协议,则股权转让可被称之为代持还原,认为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则规避了相关规定。

出现代持情况的,上市审核时,要求“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编辑于 2019-12-30 14:41

实际控制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话题,在公司上市过程中,如何有效认定实际控制人,也是监管机构的核心关注问题。



从证券法规层面,关注的有两个点:


第一点:股权。持股比例50%以上的,认定有控制权。



第二点:表决权。以下3种情况应被认定为有控制权。


1、表决权超过30%;


2、表决权可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3、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除了关注股权、表决权,实践中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实控人”是否拥有“实质性控制力”。



1、关注其是否控制公司关键角色,比如人事、财务、核心业务层。


2、关注其是否控制公司印章证照,有无可影响公司运营的能力。


3、关注其是否控制公司的决策机关,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作出有无实质性影响力。


4、关注其在公司中角色,有的虽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但长期对外代表公司意志行事,是公司的关键角色。

发布于 2023-05-18 17:32

支付宝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什么是实际控制或实际支配呢?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1、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这个没有争议。


2、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有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权比较分散,30%的表决权足以影响大局。

这里的30%并不是指持股比例,而是可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

因为在双重股权制度下,创始人拥有超级投票权,每股相当于10股或者20股普通公众股。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很多日常业务都是由董事会批准和执行的,掌握了董事会就等于掌握了公司。

阿里巴巴2019年在香港上市前,马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即阿里巴巴合伙人团队,一共持有10.4%的股份,却有权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如果所提名的候选人没有通过,合伙人有权任命其他人担任董事,以确保在董事会拥有一半以上的席位。


4、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一票否决权和变相的一票否决权!


5、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最常见的是协议控制,新浪网是最早采用这种模式在境外上市的!

如果在境外上市,就会增加许多外国股东,变成了外资企业,而外资企业是不能在境内经营互联网通信业务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开曼群岛等地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


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几个股权层级,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境内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通过协议,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

因此,离岸公司通过协议而不是股权关系控制了境内实体。


6、多个股东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股东名册只是表面现象,第一大股东未必就有实际控制权,其他股东可能联合起来超过大股东的表决权。

这就引出了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一般有三种认定方式:

1、由家庭成员关系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普遍存在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


2、基于一致行动协议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无亲属关系的各股东之间,也可以基于种种目的和动机,而产生共同控制的需要。为了保证这种共同控制的实现,各股东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在公司重大决策上共同进退。


3、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而产生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各股东之间并无亲属关系,也无一致行动协议,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根据定义,实际控制人应该是自然人!

如果掌握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不是自然人,而是机构,还要对其股东继续穿透,直到自然人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但不是所有机构都有股东,因此产生了特殊类型的实际控制人。

1、事业单位

主要是大学和科研院所,例如方正科技的实控人是北京大学、机器人的实控人是中科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


2、职工持股会

大众公用的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大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对新拟上市公司不再适用。


4、集体所有制企业

大多数集体所有制企业都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也有少数特殊情况。

海尔智家的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就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


5、村民委员会

江泉实业的实控人为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沈泉庄村民委员会,南山铝业的实控人为南山村村民委员会。


在实践中,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更加错综复杂,主要是一些员工持股计划。

例如有些核心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这种情况就要穿透下去,与其直接持股累加,以此确定是不是实际控制人!

编辑于 2024-01-03 20:09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为持有 上市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30%以上;

(3)通过实际支配 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与责任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责任。

(一)首先是拟IPO的公司,IPO管理办法规定了:

1、拟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允许变动,要么两年同一个人,要么两年都没有,要么都是国家之间的无偿划转。

2、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3、不得让拟IPO公司未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况。

4、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年内不能存在危害社会的重大违法,不能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二)对于已经成功上市的公司:

1、3年内不能转让或委托管理IPO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有3年的股份锁定期。

2、在特定时期,一般指报告日前一个月内、业绩预报10天前,重大事件披露前,不允许进行股票买卖。

发布于 2020-01-14 14:27

一、实际控制人的概念

(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是多人。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在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否,前者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后者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在多方在报告期内是否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在挂牌后能否确保在一定期间内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如果满足则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权利与责任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答记者问

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为什么要对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进行规定?对该双方间的利益平衡有怎样的考虑?

  答:商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公司相关文件中记名的人(名义股东)与真正投资人(实际出资人)相分离的情形并不鲜见,双方有时就股权投资收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我们认为,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由名义股东出面行使股权,但由实际出资人享受投资权益时,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其它违法情形,该约定应有效,实际出资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故我们在解释(三)作了此种规定。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名册中的记名,是名义股东(即记名人)用来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向公司提出抗辩的身份依据,而不是名义股东对抗实际出资人的依据,所以名义股东不能据其抗辩实际出资人。同样,《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虽然规定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我们认为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名义股东并不属于此处的“第三人”,所以名义股东不得以该登记否认实际出资人的合同权利。

  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但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的要求就已经突破了前述双方合同的范围,实际出资人将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此种情况下,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我们规定此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问:在存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情形下,如何保障相关第三人的利益?

  答:《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姓名或名称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一般可以合理地相信登记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名义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名义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他人(即实际出资人),在名义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名义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所以我们规定实际出资人主张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应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处理,即登记的内容构成第三人的一般信赖,第三人可以以登记的内容来主张其不知道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并进而终局地取得该股权;但实际出资人可以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股权归属于实际出资人。一旦证明,该第三人就不构成善意取得,处分股权行为的效力就应当被否定,其也就不能终局地取得该股权。

发布于 2020-01-02 15:01

国泰环保:夫妻之间转让股权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夫妻间持股结构调整

【发行人概述】

杭州国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环保”或“发行人”)于2022年7月21日通过创业板上市委审议。国泰环保的主营业务为污泥处理服务,并向成套设备销售和水环境生态修复领域延伸。

【反馈回复】

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初至2020年1月,陈柏校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柏校配偶吕炜不持有发行人股份。2020年1月,陈柏校与吕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柏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00%的股份转让给吕炜。股份转让完成后,吕炜作为陈柏校配偶且持有发行人5.00%股份,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请发行人:

结合吕炜任职及参与发行人经营决策情况、《审核问答》问题9等相关规定,说明最近两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结合吕炜任职及参与发行人经营决策情况、《审核问答》问题9等相关规定,说明最近两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是否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发行条件。

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1、2020年1月陈柏校将其持有的发行人5%的股份转让给吕炜前后,陈柏校与吕炜均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该认定具有合理性。

从发行人的整体历史沿革来看,吕炜在发行人设立时即为公司主要股东, 持有公司33%的股权,并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公司设立及业务的开拓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从吕炜的从业经历来看,吕炜具备化工、环保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了解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行业, 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制定等方面发挥持续性作用。2006年11月吕炜将其所持公司股权转让给陈柏校以及 2020年1月陈柏校将其所持部分公司股份转让给吕炜,均系出于夫妻间持股结构调整考虑,陈柏校与吕炜所持公司股份仍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因此,认定陈柏校与吕炜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具有合理性。

根据《审核问答》问题 9,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然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系认定上述主体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吕炜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的配偶、公司的主要初始股东,目前仍持有公司5%的股份,认定陈柏校与吕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审核问答》问题9的相关要求。

2、上述股份转让前后,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及业务运营稳定。

上述股份转让前,陈柏校持有发行人52.5%的股份,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股份转让完成后,陈柏校持有发行人47.5%的股份,仍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陈柏校同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其实际参与并能够影响和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因此,上述股份转让不会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所述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这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针、决策及业务运营的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吕炜持有发行人股份至今,其未在股东大会审议中作出与陈柏校相异的股东表决,对陈柏校提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决策均予以支持,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经营方针、业务运营模式均未发生变化,具有稳定性。

综上所述,最近两年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发行条件。

【律证分析】

国泰环保的案例中,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所示:

陈柏校直接持有发行人48.5%的股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吕炜直接持有发行人 5%的股权;陈柏校、吕炜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53.5%的股权,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2020年1月,陈柏校与吕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柏校将其持有的公司 5%的股份转让给其配偶吕炜。股份转让完成后,吕炜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柏校的配偶且持有公司 5%的股份,认定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发行认认为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解释如下:

(1)陈柏校与吕炜系夫妻关系,股份转让前陈柏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属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双方共同财产,本次股份转让实质系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内部转移。

(2)股份转让前,陈柏校持有发行人 52.5%的股份,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股份转让完成后,陈柏校仍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同时,陈柏校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其实际参与并能够影响和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重大决策。因此,上述股份转让不会导致《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所述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这一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构成不利影响。

(3)吕炜持有发行人股份至今未在股东大会审议中做出与陈柏校相异的表决,因此发行人认定陈柏校、吕炜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不会对公司控制权、经营方针、决策及业务运营的稳定性构成不利影响。

关于配偶是否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问题,笔者曾关注过几个案例,举例如下:

(1)侨源股份(301286):发行人股东张丽蓉系乔志涌的配偶,其持有发行人6.5%的股权,但未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发行人认定乔志涌为实际控制人,而未将张丽蓉认定为共同控制人。(《侨源气体:一致行动人必然是共同实际控制人吗?》)

(2)联盛化学(301212):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为牟建宇及其女儿俞快,申报IPO时增加认定实际控制人牟建宇配偶俞小欧为共同实际控制人。俞小欧曾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并担任发行人经理,后担任发行人董事;尽管俞小欧后来未持有发行人股份,但其与牟建宇系夫妻关系,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报告期内俞小欧参与了发行人重大经营决策。增加认定俞小欧为实际控制人系中介机构分析认定不同导致,俞小欧、牟建宇夫妇及其女儿俞快的客观情况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联盛化学:增加认定配偶为实控人是否构成实控人变更?》)

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与本案例中发行人的情况也不尽然相同,实际上关于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通常会解释为基于共同财产而进行的股权调整,在此情形下,并不必然需要会追加配偶为共同实际控制人,而是需要结合持股、任职、实际经营管理等情形综合考虑。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依据规则进行判断。

【参考法规文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06.12生效)

第十二条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20.06.12生效)

9.发行条件规定“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

答:(一)基本原则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且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2007.11.25生效)

近来,一些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多次向我会咨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例如有些中小企业)、没有实际控制人,或者因国有资产重组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等情况下,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经研究,我会认为:

一、从立法意图看,《首发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发布于 2022-07-31 21:00

正好到了年审期间,每年年审首先就要填公司情况的调查表,实际控制人就是要填的一部分。

  •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即公司来说,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一直往上追溯到最终能够「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或者国家或者一些特殊组织(学校、外资等)

举两个例子

1、我控制了A公司,A公司控制B公司,B公司控制C公司,那么对于C公司来说,我就是最终控制人。

2、我控制了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各有D公司30%的股权,C公司有D公司的40%的股权,公司章程规定,有2/5的股权即可控制公司行为,看起来虽然是C公司控制了,但我根据AB公司的股权加起来拥有了60%的股权,我才是最终控制人。

所以实际控制人就是控制链的源头,即再往上没有能够控制的人,那么就到了实际控制人。

以下为条文内容:

以下情况可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那么实际控制人可不可以是不止一个人呢?

可以。

有很多情况:

(1)家庭

(2)一致行动协议

(3)基于事实的一致行动(伙伴)

只要是 一致行动 被看作一个 整体 就可以视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 那么实际控制人可不可以没有呢?

可以。

只要各股东够分散,意见不统一,那么最后就没有实际控制人。


  • 「实际控制人」有何权利与责任?

对于一般的公司来说,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和责任仅仅是基于他个人控制的股权到被控制的公司的股东权利与责任,和控股股东没有区别。

对于我们熟知的上市公司来说,实际控制人就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责任了。

首先是拟IPO的公司,IPO管理办法规定了:

1、拟IPO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年内不允许变动,要么两年同一个人,要么两年都没有,要么都是国家之间的无偿划转。

2、不影响拟IPO公司的独立性

3、不得让拟IPO公司未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情况

4、不能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三年内不能存在危害社会的重大违法,不能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对于已经成功上市的公司:

1、3年内不能转让或委托管理IPO前已发行的股份,即有3年的股份锁定期。

2、在特定时期,一般指报告日前一个月内、业绩预报10天前,重大事件披露前,不允许进行股票买卖。

发布于 2019-12-26 15:10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等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对单位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限制高消费,还可以对其拘留罚款。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广东高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二、问:如何认定《限消规定》第三条中单位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答: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单位的股东或其他登记的权益人,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如代持股、家族企业、VIE协议控制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单位行为的人。

举个例子,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甲是a公司的大股东,那么就可以认定甲是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发布于 2022-08-01 11:15

「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

1.单一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可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认定:

(1)当第一大股东直接持股达到50%或持有的表决权达到30%时,则可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权结构较分散,当第一大股东为公司创始人或经营活动决策人,改制过程中的负责人、或与他人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接受他人委托投票时,也可被认定为单一实际控制人。

2. 非第一大股东被认定为单一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为财务投资人时,且该财务投资人并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并不享有决策权。需要将财务投资人排除在外,根据其他股东的持股结构、表决权、一致行动人协议等因素对实际控制人进行认定。

实际控制人的权力:

1.人权(人事任免权)

人是一家企业发展的根本,创始团队要把公司的人事任免权牢牢抓在手里;

2.财权(财务权)

资金是企业的血液,钱的进入和流出,必须要掌握在创始团队手里;

3.事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公司如何发展,做出重大调整等,必须要经过创始团队的同意。

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风险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1)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1)法定的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注意这是法定的安全责任,千万别以为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就无需承担责任哦。

(2)行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风险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果按照罪名计算,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类犯罪,其中比较常见可能触犯的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偷税罪、重大责任事故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虚假出资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等等。

特别注意的是:现在已经全面实现营改增,若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分秒秒都可以抓你!!!

风险四:其他法律风险

(1)列入“限高”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2)影响自创公司《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发布于 2023-06-25 21:23

为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地经营,公司需要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在这个实际控制人的主持下建立决策机制,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聘请管理人员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以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因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至关重要,在公司上市过程中需要进行核查及认定,相关情况也是IPO审核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公司法》将公司控股股东排除在实控人之外,不利于考虑实际控制人处于直接投资关系而控制公司的情况。

北交所则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对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具体定义。《上市规则》第12.1条第(八)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12.1条第(十一)项规定,“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北交所IPO上市规则已经突破了《公司法》中“虽不是公司股东”这一表述,能够更有效和实际地遏制公司控制权滥用,方便依法追究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置于监管之下。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认定

实际控制人是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其决策权可对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拟上市公司被控制方式,可分为单一实际控制人、共同实际控制人以及无实际控制人三种类型。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对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例如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例如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的核查,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一、单一实际控制人

在IPO审核过程中,监管机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单一实际控制人:

1.根据投资关系,如持股50%以上,足以形成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绝对控制,则可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2.如持股比例未达到50%,则需要从历次的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表决权、人事任免、重大事件的决定权等来考虑,如行使表决权比例超过30%,则也可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3.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但某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大,且其能对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重大的事项,则也可认定其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首发问答》)对的解答,“发行人股权较为分散但存在单一股东控制比例达到30%的情形的,若无相反的证据,原则上应将该股东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进一步说明是否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发行条件或监管并发表专项意见:(1)公司认定存在实际控制人,但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高与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2)第一大股东持股接近30%,其他股东比例不高且较为分散,公司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

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一大股东为不参与公司经营的纯财务投资人时,不应当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

相对于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形成对公司的控制,则可以考虑认定多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共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三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4)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对于共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人及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说明,否则其主张将不被监管机构认可。实务处理中,以下情形也应重点核查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1)基于家庭关系形成的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的股东;(2)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股东;(3)基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形成的股东联合。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或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主张共同控制的,无合理理由的(如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如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以上或者虽未超过5%但是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说明上述主体是否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同时,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纠纷时的解决机制。对于作为实际控制人亲属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应当比照实际控制人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承诺锁定期。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重点关注最近三年内公司控制权是否发生变化,存在为满足发行条件而调整实际控制人认定范围嫌疑的,应从严把握,审慎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三、无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一般发生在公司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一般表现为:不存在超过5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不存在股东表决权比例超过30%、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单个股东或董事无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股东之间没有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

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在判断公司实际控制人时,应从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方式、发行人历史及实际管理情况出发,重点关注公司控制权变化情况,严格、审慎的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

实际控制人变动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1-5 经营稳定性”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当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这是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的基本要求,在前述时间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则拟上市公司将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根据《首发问答》及《上市规则指引第1号》要求,实际控制人为单名自然人或有亲属关系多名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去世导致股权变动,股份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其他多名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去世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股权结构、去世自然人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中的作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同时,《首发问答》还对涉及股权代持情况的实际控制人认定作出了规定,“发行人、相关股东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让与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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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11-30 11:29

在工作中实际控制人

实际上我理解为能够决定这个企业大部分经营管理做决策的人

主导它的经营方向和战略和核心关键技术

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办公室一个财务总监,一个董事长,一个cfo三个人关起来门就解决了的事情等

至于核心关键技术等,可能在一个人身上,也可能是某项专利等

至于表决权投票权

还有什么别的,那是法律概念

这东西在实际操作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用处和占比不大

发布于 2023-05-30 07:19

2022年10月4日, 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对新加坡公司实际控制人登记实施了新的要求,目的在于加强新加坡公司的治理制度,打击洗黑钱,反金融恐怖和其他威胁国际金融体系完整性,以及维护一个干净透明的新加坡金融环境的承诺。

什么是实际控制人呢?

ACRA对实控人的定义是“Beneficial Owners”,即受益人。


如何定义实际控制人呢?

  • 在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的股份权益
  • 在一家公司拥有25%以上的投票权
  • 行使或有权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权
  • 拥有直接或间接分享公司超过25%的利润或资本的权利
  • 有权直接或间接免职或任命公司董事。


需要保存可登记控制人名册的实体有哪些呢?

  • 在新加坡注册的所有公司
  • 在新加坡注册的所有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 所有在新加坡注册的外国公司

在新加坡,对于实际控制人登记的强制要求,以下公司是豁免登记的;

新加坡公司

  1. 股票在新加坡经批准的交易所挂牌报价的上市公司;
  2. 该公司是新加坡金融机构;
  3. 该公司由政府全资拥有的公司;
  4. 由根据公共法案设立的法定机构全资拥有的公司,并且其设立是为了公共目的
  5. 属以上1,2,3,4 所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6. 股票在新加坡境外国家或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并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 有监管披露要求;和
  • 有足够透明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法律或其他可执行方式强制执行此要求)。

外国公司

  1. 作为新加坡金融机构的外国公司;
  2. 作为新加坡外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的金融机构;
  3. 股票在新加坡以外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国公司, 并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
  • 有监管披露要求;和
  • 有足够透明的对实际控制人的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法律或其他可执行方式强制执行此要求)。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1. 作为新加坡金融机构的 LLP;
  2. 所有合伙人均为可豁免此要求的公司或外国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需提供并登记哪些信息呢?

对于控制人是个人需要登记的信息

  1. 全名
  2. 别名(如有)
  3. 住宅地址
  4. 国籍
  5.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6. 出生日期
  7.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
  8. 停止担任控制人的日期(如适用)

对于控制人是企业的需要登记的信息

  1. 公司名称
  2. 单一机构识别号码或注册号
  3. 注册地址
  4. 公司控制人的法律形式(如适用)
  5. 公司控制人成立的司法管辖区和依据的法律(如适用)
  6. 公司控制人成立或注册的机构名称(如适用)
  7. 公司控制人成立或注册时获发的识别号码或注册号码(如适用)
  8.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
  9. 停止担任控制人的日期(如适用)


有关实控人登记的时间是什么呢?

1. 当公司注册之后

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所有公司、外国公司和LLP的实际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30天内完成,实控人登记册必须在公司注册地址或授权的秘书代理公司处保存, 同样的RORC信息也必须在登记册设立好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到ACRA。

2. 当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其信息发生变化的时候

如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或其信息没有任何更新,在公司第一次完成RORC登记并提交给ACRA之后,不需要再次进行更新。

如若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信息发生变化(例如: 国籍,护照,地址等发生更换),需要提供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或护照和地址证明作为支持文件更新登记册,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ACRA进行提交。

RORC登记册需要继续保存在公司注册地址或授权的秘书代理公司。并且需要在每次公司有变动和年检或者年度申报之前确认此登记册信息是否有效正确,以确保实控人的信息是最新且有效的。


如未能向ACRA提交实控人登记信息的后果是什么

违规者将处以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


如何识别及登记实控人

公司必须确定其实控人,并通过相关的人发出通知来获取实控人的信息。相关的人包括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实际控制人的人,或者知道实际控制人身份的人。

该通知必须以电子方式或以纸本形式发送和接收。可登记控制人名册(RORC)的记录将不对公众公开,因为它只能由公司实体或者注册代理处保存。

公司、外国公司和 LLP 必须向其股东和董事(对于公司)/经理和合伙人(对于 LLP)发送通知,以确认他们是否是控制人或认识任何人是控制人。对于大多数实体,控制者可能是股东/合伙人。

如果潜在控制人未在通知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做出回应,则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持有的潜在控制人的最新详情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ACRA进行登记,并附注说明这些详情尚未得到确认。

对于公司涉及信托的情况,公司或外国公司必须向受托人发送通知,受托人有义务 (a) 确认并向公司提供其详细信息(如果它是该实体的可登记控制人); (b) 通知其他可注册控制人或可能知道该信息的人的实体。


股东/公司董事是否有权查看公司的实控人信息?

公司董事和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职员,可以查看公司的实控人信息,因为他们负责维护和维护公司的实控人登记。不是公司高级职员的股东将无法查看实控人信息。


当公司委派注册代理保存实控人登记册并向 ACRA 提交信息之后,这是否意味着该实体不再有责任更新其实控人信息?

虽然该实体可以授权注册代理建立和维护其实控人登记册并向 ACRA 提交该信息,但法律义务由该实体承担,并将因违反实控人要求而被ACRA采取的任何执法行动负责。


对于实控人RORC的要求,ACRA从2017年3月31日开始实施,并在其后的近几年不断地调整及优化。这也是为什么新加坡公司法令强制每一家新加坡公司必须要聘请至少一位新加坡注册代理公司秘书。该公司秘书是负责行使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和报告职能的主要人员或高管。 因此, 其工作是确保其所负责的新加坡公司履行所有监管义务,帮助该企业合规及合法。

发布于 2023-01-25 10:29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单来说,就是实际控制企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疑似实际控制人是疑似幕后老板的意思。在实践中,投资者们往往从企业的年报中获知控股股东,但实际控制人较难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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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1-07-12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