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
公司治理
公司法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三者的关系是怎样的?

三者的关系到底怎样的?是三权分立吗?可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级的,并且都归股东会管,是上下级的关系,何来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而且监事会真的有监督作用?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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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标答应该是这样的: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所以公司的净资产被称为“所有者权益”),

董事会是受股东授权管理公司的机构,


而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另,纠正你一个概念,不要乱用“三权分立”。三权分立指的是互相制约的权利。

公司法的基础是,公司是股东的,股东权利是无限的,不可能存在股东反过来受董事/监事限制的情况。所以这里没有什么三权分立问题。

(如果题主问这个问题是为了应付考试,千万别往下看)


以下是大实话

但是这不是实际情况!


实际情况是,中国的公司法吸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但是学了个四不象!

英美法系下,董事受股东委托行使职责;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确保董事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又设立一个不从公司拿薪水的独立董事,在很多公司的章程里独立董事的投票是有一票否决性质的。简单地说,即股东下设了一个有自我监督机制的董事会


大陆法系下,公司内部的员工保护被放在很重的地位。以德国为例及起源,是采用三层结构,股东-监事会-董事会。股东和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日本与德国类似,区别只在于日本的监事与董事会平级。简单地说,是在董事会外部设立了个单独的监督机制

从形式上,看起来我们和大陆法系的日本很象。请注意只是看起来

但是实质上,我们的监事会基本是个摆设。


为什么?

因为我们的监事会有2种情况,如为监事会,是股东委派+职工代表;如为一个监事,则为股东委派。

  1. 在股东委派的情况下,监事与独立董事在超然地位上并无不同,因其都不从公司领薪水,也就保证他/她没有动机去侵害股东利益。但是不好意思,英美的独立董事是参与投票的!我们的监事没有投票权,只能列席。如有意见,还得再去找股东反映或者去诉讼。从机制上非常不灵活不效率,非常难以执行。特别是当股东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机构的时候,你监事需要向股东的哪个职员汇报?汇报完了,股东内部又走什么流程来批准呢?等这些流程都走完了,股东做决定了,要么这事已经做完了,要么,已经没必要再做了;而在诉讼的情况下,中国的法律实践,很少有监事会不经过股东自己去起诉的,没好处还要自己垫付诉讼费,监事们莫非都是活雷锋?
  2. 在监事为员工代表的情况下,我们与大陆法系其他“员工监事”有什么不同呢?人家的员工是有工会的啊!人家提了意见不会被穿小鞋的啊!我们的没有工会支持的员工监事,从董事会管理下的企业拿工资,最符合他个人利益的选择显然是对董事会所有作为都不闻不问啊。反正公司法、刑法对于监事渎职又没有规定!

所以,我们的监事/监事会,有大陆法系的“名”,没有大陆法系的“实”;从级别上更象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平级),然而没有独立董事的实权。

编辑于 2016-05-13 16:22

题主其实是提了如下三个问题,我来依次作答:

1、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三者的关系到底怎样的?是三权分立吗?

简单来说,设立一家公司,首先需要有出资人,出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的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2-200人),公司成立之初由股东组成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选举董事和监事,成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再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所以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职权,维护股东权益,向股东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因此,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之一(还有债权人),股东(大)会做出决定,董事会负责执行,可以理解为公司大管家。在公司创立之初,规模小,往往所有权、管理权和执行责任重叠,即股东兼具所有者、董事和管理者三重身份,有利于公司灵活经营,但在公司规模不断扩大,股东人数增多后,如果还是三重身份重叠,一是能力、精力有限,另一个就是容易出现大股东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所以,大规模企业中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就很必要了,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获取投资收益,授权董事会履行管理责任。

此外,在大型公司中,特别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既监督管理层滥用职权,也起到制约股东滥用权力的作用,防止大股东利用有限出资责任损害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权利,而监事会履职有问题,董事会也可以报告股东会进行监督追责。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大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三者是有点相互制衡的意思,但也只是类似,而小型企业中肯定不适合。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

2、可是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平级的,并且都归股东会管,是上下级的关系,何来三权分立互相制衡?

董事会和监事会本不是平级的。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学习欧美国家的公司治理制度,且主要杂合了英美和德日国家的治理制度特点,比如学习了德国的监事会制度,所以自1993年我国第一版《公司法》颁布起,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是法定要设立监事会/监事,而美国企业中是没有监事会的,只有董事会,所以称为一元董事会;而德国是从董事会中分离出监督功能设立的监事会,称为二元董事会,中国进行了借鉴;但不能说监事会和董事会平级,本身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管理层,而董事会也负有监督管理层的职能,当然如前面提到,监事会履职有问题,董事会也是可以报告股东会进行监督,这里职权有交叉,也有重叠。

至于说规股东会管,其实股东会日常也不管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是选举董事和监事,而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身是独立的三个治理机构。我们常说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席位控制董事会,但其实不适合说股东会管理董事会。监事会也一样,而且上市公司中,监事被选出来组成监事会之后,是可以监督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行为的,只是监督效果如何就另当别论了。

3、监事会真的有监督作用?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时候监事会会到场吗?

监事会是否真的有监督作用,这要看情况。在美国企业没有监事会,而且大型企业股权结构通常很分散,主要靠董事会来监督管理层,是不涉及监事会的;而在德国企业有监事会,而且监事会的权力很大,因为董事是由监事会选出来的,并对董事履职进行监督考核,干的不好扣工资或直接开除,那就厉害了,加上德国企业工会强势,和劳工公决制度结合,监事会里面有职工监事,强力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

但在我国,虽然学习德国二元董事会制度,但监事会并没有被赋予选举和考核董事的职权,那就肯定没有办法有效监督啦,而且我们国家企业大部分股权集中,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监事会很多都是形式化机构,成为大花瓶,所以在2021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企业特定条件下是可以选择性设立监事会的,这也算是对监事会实际监督情况无效的有力反映吧。

最后,对于监事会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况,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而第一百五十条则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发布于 2022-11-29 21:56

这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管它学那个国家,学得如何,目前开公司就应该这么干。其中,对公司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数较少的公司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到两名监事(这样亦不存在监事要有职工代表的问题了)

发布于 2017-05-11 10:41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了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思想;

2、在我国,董事会、监事会都有法定的权力,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并不完全是由股东会授权的;

3、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与公司法规定的理想模式相差甚远,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未见有明显体现;

4、《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5、《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编辑于 2017-01-09 15:23
@曼宁

回答得很好了,我来多说一句。

如果非要将公司内部结构跟政治制度进行类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其实更像是英国、中国这类议会至上的政治制度,而不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的美国政治制度。(抛开政党体系,我国的政体从形式上来说确实是议会至上)


介于大家都对于本国的制度更熟悉,这里我就拿中国来举例。(注:以下的讨论不涉及政党体系。)

股东会——全国人大。我国大多数中央机构都是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而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与之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董事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在不考虑独立董事的情况下,董事会也基本是约等于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

公司高管团体——国务院。我国宪法中,国务院除了总理等几位国级官员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免,其他都是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而在公司内部,高管也都是由董事会任命的。

监事会——最高检。虽然都为监督机关,但这其实是个不太恰当的类比,因为在公司内部,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平级的,具有监督董事会的权利。而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最高检的大都数官员都是由常委会决定任免的。


为什么不是三权分立?就说一点,三权分立的政体中,行政机关的首长——总统,是直接民选出来的,并不是由国会推选出来的。而公司内的行政机关首长——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

当然,这种类比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们在出发点上就不一样。公司内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仅仅代表了股东的利益,而代议制中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代表的是全体人民:)

发布于 2016-11-10 11:21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一切重要事务做出决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是公司的常设机关。董事会是由所有的董事组成。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由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就是公司的监察机关,一般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管们的职务执行情况等。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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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7-12-01 16:21

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不是三权分立。

如图所示:

股东(大)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它的级别要高于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对它负责。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级别是对等的,两者为制衡而非从属关系。曾经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竟然出决议否决监事会的决议,这简直就是在玩乌龙。

编辑于 2022-09-09 08:17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力分配及制衡关系

本文讲述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建立、完善并规范运作公司的治理结构制度体系,使公司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相互制衡,保证公司顺利运行。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职权

(一)股东会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对公司的运营发展起着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但是股东会对内不能执行管理职能,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前述规定了股东会法定10项职权,此外,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超过一定额度的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议权归股东会。

除上述法定职权之外,公司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增加股东会的其他职权。常见的股东会其他职权有:公司聘用、解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审议股东的提案,审议批准金额超过公司最近总资产一定比例的合同,检查和监督业务执行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派遣特别审计员等。

公司章程增加股东会其他职权的目的是划清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界限,对董事会的权利进行限制。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暂行股东会某些法定职权,即以授权委托书形式,以股东会的名义授权给董事会暂行某些应由股东会行使的法定职权,该项授权通常应当以具体执行股东会某项现有决议为限。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公司还应该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通常由董事会拟定草案,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

股东会议事规则包括公司章程相关部分的内容,但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比公司章程更详尽。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并对股东会负责,是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性机构,其起到了承上(股东会)启下(经营管理层)的作用,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太短不利于公司的稳定,建议公司选择3年任期。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1、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剥夺董事会的上述十项法定职权;

2、股东会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3、《公司法》第49条对经理职权的规定是任意性条款,公司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经理职权;

4、公司还可以规定权利行使不明时,董事会对公司事务享有排他性的管理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在议事规则中可以明确划分董事会决议种类,将董事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半数董事同意通过,特别决议需2/3董事同意通过。议事规则可规定向股东会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弥补亏损、重大投资项目、收购兼并等重大问题方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的职权

为履行职责,公司应保障董事享有:

1、表决权,这是董事的基本权利,也是董事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

2、知情权,包括查阅公司账簿和记录、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3、建议和质询权,即董事有权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建议和质询,对此公司管理层必须给予答复。

4、提案权,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5、董事还有权获得薪酬,董事的薪酬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除了出席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外,日常工作职权,具体体现在执行董事会决议委托的业务,处理董事会委托分管的日常事务。

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可分别参加战略管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预算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绩效考核和激励委员会等。

按照董事的职能划分,各董事分别负责生产、采购、销售、财务、审计、风控等工作。有的公司也从地区的角度进行划分,每一个董事负责某一地区的业务。

董事长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领导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股权凭证)、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意:董事长与各董事拥有平等的权利,董事长无权代替董事会行使职权,董事长和董事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在股东会上直接确定由哪个股东选派的董事担任,不一定要通过董事会选举。但是这种产生的方式要在投资合同、《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常设性机构,它是公司的监督机关,主要监督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情况和公司财务。监事会行使职权不需要形成集体决议,各监事均平等享有监督权,可单独进行监督。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的提名

为确保中小股东的利益,保障监事会的中立性,可考虑适当限制大股东监事提名权利。建议公司采纳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大股东提名的监事不能超过监事总数的一定比例;同一股东不得同时提名董事、监事;排除董事会提名监事的权利。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监事会的法定职权不允许剥夺和限制。针对当前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实,建议应赋予监事会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职权。具体不在此详述。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的权利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监事应享有知情权、对董事会决议的质询和建议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权。董事会有义务确保监事的上述权利得到落实。为了避免监事之间的掣肘,可以建议公司采取监事单独行使职权制度,监事会对个别监事的行为不进行限制。

监事的责任

为确保监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建议公司加重监事的责任。如要求监事对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具有核实义务,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事会主席

法律规定监事会主席必须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由国务院任命。与其他监事相比,监事会主席还享有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法定权利。为了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建议适当扩大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例如监事会主席享有督促、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监事会部分职权。

(四)经理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是必设机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采用任意设立经理职务的态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规模、股权结构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在章程中规定是否设置经理岗位。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是公司的执行机关,通常由个人担任,经理属于执行层面的领导,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可以外聘职业经理人担任,也可由董事或股东担任。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一般从属于董事会,听从于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经理的职权范围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置是由经理层实施具体经营管理,董事会通过聘任和考核总经理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如果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则很难界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能,破坏了立法者所设计的权力监督体系,可能促成内部人控制,所以通常律师建议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不应采用董事长兼总经理制度。

公司经理聘任和解聘及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这是董事会的法定权利,股东及股东会不得干预。当董事会选定的经理不符合公司规定的任职资格或没有完成经营任务时,股东可以提出异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建议:公司在经理职权不侵犯董事会法定职权的基础上,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经理的职权,但须注意经理与董事会在财权、人事权限上的划分,防止经理为了追求执业生涯业绩而损害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能力。

二、权力制衡理念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体现

(一)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

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力制衡表现在:选举和罢免董事和批准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对玩忽职守、未尽到受托责任的董事进行起诉;对公司信息和有关帐目文件的知情权和监察权。此外,股东对董事会的权力的制衡还可通过诉权来实现,即以司法救济途径保护股东对董事会有效的制约,主要包括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派生诉讼)两种, 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公司董事、高管及大股东对公司利益的侵犯,保障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制衡

董事会内部的权力制衡主要体现在各董事之间不同职能的分工,如将董事会成员划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公司决策职能,而非执行董事主要承担对经营者的选择、评价和监督职能,又如将董事会的权力再予以细分,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预算和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绩效考核和激励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行使某一项权力,以达到彼此分权制衡的效果。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制衡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一般不会与董事会发生冲突,但在实践中常出现公司经理权力过大,把持操控董事会,导致董事会形同虚设。因此董事会对经理的权力制衡显得十分必要。实践操作中主要是对经理层的权力进行限定,如通过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规定公司中数额较大的交易合同、资金支配,重要人事任免等必须由董事会予以确认,另外规定特殊的交易合同,如融资和资产抵押等交易,经理层无权擅自决定等。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制衡

监事会由于其本身具有的监督职能,因此制衡理念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最具代表性。监事会主要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业务经营与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如可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章程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助复审,以及在董事会、经理侵犯公司权益时代表公司起诉。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体现在公司运行的方方面面,是制衡董事会、经理权力最重要的一环。

结束语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顺利运营与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它们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司平稳高效的运行。因此公司在初创或者运营时,务必要注意这一点,必要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团队对公司的机构设置予以评估,保证公司各职能机构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公司顺利平稳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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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 2021-11-30 09:04

股东会——权力机关

主要职能: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

2、股东会以会议形式体现其存在,是非常设机构,以法定形式形成决议,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执行管理业务。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但无权撤换职工董事,无权对高管做出任免决定)。

董事会——决策机关

主要职能:

1、董事会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与股东会建立经营委托合同关系,享有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和管理权,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关。

2、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监事会——监督机关

主要职能:

1、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与股东会建立监督合同关系,代表全体股东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经理——执行机关

主要职能:

1、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和日常经营管理。

2、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的职权范围来自于董事会的授权。

3、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4、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以上公司的“四大机关”里除股东外,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等是我们熟知的“高管”,一般来说,这些“高管”职务是由企业股东亲自来担任,如董事长一般由大股东担任,股东会推选其他股东任董事或监事,董事长或董事还可兼任总经理等等,同时,法律不反对股东与企业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外,股东还可以在企业任职,即股权投资关系与劳动关系并存。


发布于 2023-11-02 15:37

公司治理存在于:

  • 股东和股东间的关系
  • 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关系
  • 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

几句话来概括其中的复杂关系:

  • 股东会出钱,出钱最多的股东是公司幕后大Boss;
  • 集团的股东成百上千,并非人人都懂得经营管理,需要推选出董事们来为公司掌舵;
  • 董事们开董事会推选出的老大是董事长(董事局主席);
  • 董事会下根据不同的公司章程会设置不同的专门委员会;
  • 董事们做好经营决策,实际落实和执行却需要专业的高层管理团队,需要由董事会提名选取高管团队;
  • 有些董事喜欢亲力亲为,会出现有些董事长或董事兼任公司CEO或CFO的情况;
  • 高管以上为治理层,高管以下为管理层;
  • 绝大多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

这部分的内容看起来少,但是展开来讲真的非常多而且不容易讲明白,不过最重要的几句话已经在上边说明白了。个人感觉,纸上得来终觉浅,只有当真正做到公司治理层的那一天(哪怕是独立董事)才会在每年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筹备和撕逼过程中真正体会公司治理的真谛。

关于董事会下的委员会,举个例子参见下图:

编辑于 2020-07-23 19:22

简单粗暴地来说,大概就是这样一个比喻。

股东会像是皇上,负责审议批准奏折,修改公司章程,任命解聘董事会等等。决策权握在手里。

董事会就像大臣,拟奏折制定方案,管理下层总经理,与股东会对接等等。

监事会如同皇上身边的小红人,某公公啥的。监督某某某官员,皇子皇孙的,然后打打小报告啊。

监事会的权限会比董事会大一些。

可以参考《公司法》。

发布于 2016-12-20 17:07

三者的关系与内容在公司法中有具体的规定,大致来说,三者关系如下:

(1)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对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发布于 2020-10-09 18:07

了解三者关系,我们需要回到公司法条文本身。

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36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法46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执行股东会决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

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公司法53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因此,确实存在权力的平衡和制约,但并非三权分立,制度目的更多的是让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实践中效果欠佳)。董事会、监事会权力均来自于股东会的授权。

就实践看来,很多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召开时候监事并未到场。

发布于 2020-02-04 17:32

记得上学的时候,老师曾经说过,公司法其实就是一个公司的宪法,而宪法其实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公司法。

所以,要想理解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简称“三会”)的关系,其实要理解一下三权分立的思想,但仅仅从法律的层面去理解三会其实是没有太大的意义的。上面也已经有很多关于三会的法律规定,下面说一说三会的实际运行情况。

针对不同性质的公司,三会的运作情况不太一样。但是有一个基本上是共性的情况,就是监事会在我国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根据我在公司做法律顾问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在国有企业,还是在民营企业,在上市公司,基本上是一样的,要不就是常年不召开监事会,要不然就是监事会是在走过场、走程序,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

然后说一下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一、国有企业

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财政部作为股东,通过掌握着企业的人事任免权来控制着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和经理层,所以在名誉上股东会控制着公司。但是在公司的实际运作当中,大部分情况下是经理层控制着企业的整体运作,原因主要包括:

第一,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不是常设的机构,所以无法对企业保持时时刻刻的关注;

第二,董事会中一般都会有经理层的人员,在我国集体负责制的情况下,经理层往往会将自己的决定以董事会的名义来做出,而董事会中不参与企业运作的董事,往往无法对公司的这些决定做出反对意见。

这样在国有企业中就出现了一种情况,在名义上是由股东控制,但在实际上却是由经理层控制。

二、私营企业

在私营企业中,除去那些实现了真正的公司制的公司外,我国的企业大量的是家族企业,也就是说,在企业中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家族成员,所以,在私营企业中其实三会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

暂时写一下,再更新。

发布于 2016-05-19 21:43

其实还应该再加上高管层,“三会一层”公司治理才算完整。不过理论和现实往往脱节,在我国大陆,上市公司“三会一层”中真正有实权的是董事会和高管层,股东会、监事会都虚有其表。这是比较普遍的状态。类似万科、民生这样的都不是常态。

but,在我们国家,能想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这样两个职权相似且交叉,又基本都被虚置的机构,还不算什么大事。国企改革重大理论创新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公司治理的架构,要怎么向海外投资者解释一个凌驾于“三会一层”之上的机构,才是法律砖家需要好好研究的问题。

编辑于 2017-09-02 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