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解析与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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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政 策 解 析 与 操 作 实 务 汇报分以下四个方面:n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概 述 ;n 实 施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操 作 方 法 和 步 骤 ;n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应 注 意 的 重 点 问 题n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难 点 与 对 策 建 议 v第 一 部 分岗位设置管理概述 一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基 本 政 策 文 件n 第 一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实 行 宏 观 调 控 , 分 类 指 导 , 分 级 管 理的 依 据 ,包 括 : 国 家 人 事 部

2、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国人 部 发 (2006)70号 ); 国 家 人 事 部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办 法 实 施 意 见 ( 国 人 部 发 2006 87号 ) ;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国 家 人 事 部 关 于 做 好 党 群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通知 ( 国 人 部 发 2007 85号 )n 第 二 对 于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的 岗 位 名 称 、 结 构 比 例 、 最 高 等 级 设 置等 具 体 问 题 进 行 规 定 , 指 导 行 业 事 业 单

3、位 的 岗 位 设 置 , 主 要 是 国 家人 事 部 与 文 化 部 、 科 技 部 、 国 家 广 电 总 局 、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 教 育 部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 农 业 部 、 卫 生 局 等 单 位 制 定 的 9个 行 业 指 导 意 见 n 第 三 明 确 了 岗 位 设 置 的 具 体 程 序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的 具 体 控 制 标 准 ,以 及 对 一 些 特 殊 问 题 的 具 体 规 定 , 主 要 有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 省人 事 厅 、 省 编 委 办 印 发 的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4、 实 施 意 见 (黔 人 发 (2007)9号 )及 我 市 制 定 的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二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n 科 学 合 理 地 设 置 岗 位n 确 定 不 同 岗 位 的 职 责 、 权 利 和 任职 条 件n 岗 位 管 理 的 实 行 设 置 岗 位 需 要 考 虑 的 三 个 因 素n 一 、 岗 位 类 别 设 置 : 岗 位 类 别 是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而 划 分 的 工 作 岗位 。 事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类 别 设 置 分 为 三 类 : 管 理 岗 位 :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5、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 管 理 岗 位的 设 置 要 立 足 于 增 强 单 位 运 转 效 能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 分 为 体 现 单 位 社 会 功 能 的 专 业 技 术 主 系 列岗 位 和 不 体 现 单 位 社 会 功 能 的 专 业 技 术 辅 系 列 岗 位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的 设 置 要 立 足 于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的 发 展 与 专 业 要 求 , 符 合

6、专 业 技 术 工作 的 规 律 和 特 点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 后 勤 保 障 、 服 务 等 职责 的 工 作 岗 位 。 分 为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设置 要 立 足 于 提 高 操 作 维 护 技 能 ,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 满 足 单 位 业 务 工 作的 实 际 需 要 。 特 设 岗 位n 特 设 岗 位 是 事 业 单 位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紧 缺 急需 , 经 市 人 事 局 批 准 , 在 岗 位 总 量 、 结 构比 例 和 最 高 岗 位 等 级

7、 控 制 之 外 , 为 引 进 高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而 专 门 设 置 的 非 常 设岗 位 。n 特 设 岗 位 是 为 事 业 单 位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灵 活使 用 高 层 次 人 才 开 辟 的 一 条 特 殊 通 道 , 但必 须 严 格 控 制 特 设 岗 位 的 设 置 。 事 业 单 位 三 种 类 型n 一 是 以 管 理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 即 主 要 承 担 社 会事 务 管 理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n 二 是 以 专 业 技 术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 即 主 要 以 专业 技 术 提 供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8、的 事 业 单 位 ;n 三 是 以 工 勤 技 能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 指 主 要 承 担操 作 维 护 、 服 务 保 障 等 职 责 的 事 业 单 位 。n 三 种 类 型 的 事 业 单 位 分 别 实 行 不 同 的 岗 位 类 别结 构 比 例 。 具 体 核 定 标 准 参 见 市 人 事 局 遵 义市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数 控 制 标 准 设 置 岗 位 需 要 考 虑 的 三 个 因 素n 二 、 岗 位 等 级 设 置 :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是 根 据 工 作 性 质 、 职 责任 务 、 任 职 条 件 不 同 而 划 分 的 工 作 岗

9、 位 。 根 据 国 家 、 省 的规 定 , 将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分 别 划 分 了 通 用 岗 位 等 级 。 职 员 岗 位 : 共 分 为 10个 等 级 , 分 别 对 应 事 业 单 位 现行 的 部 级 正 职 、 部 级 副 职 、 厅 级 正 职 、 厅 级 副 职 、 处 级 正职 、 处 级 副 职 、 科 级 正 职 、 科 级 副 职 、 科 员 、 办 事 员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共 分 13个 等 级 , 分 别 对 应 专 业 技 术高 级 岗 位 、 中 级 岗 位 、 初 级 岗 位 ; 其 中 , 高 级 岗 位 对 应 一至

10、七 级 , 中 级 岗 位 对 应 八 至 十 级 , 初 级 岗 位 对 应 十 至 十 三级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不 区 分 正 、 副 高 的 , 原 则 上 最 高 等级 可 暂 设 至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 待 国 家 有 新 的 规 定 出 台 后 按 新规 定 执 行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共 分 个 等 级 , 分 别 对 应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 高 级 工 、 中 级 工 、 初 级 工 ;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 设 置 岗 位 需 要 考 虑 的 三 个 因 素n 三 、 合 理 设 置 各 类 别 不 同 等 级

11、 岗 位 数 和 结 构 比 例 。 岗 位 结 构比 例 管 理 是 对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人 事 宏 观 调 控 和 监 管 的 重 要 手 段 ,包 括 岗 位 类 别 结 构 比 例 和 岗 位 内 部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两 类 。 职 员 岗 位 数 : 一 是 总 岗 位 数 设 置 , 二 是 在 总 岗 位 设 置 中各 类 等 级 的 设 置 , 总 体 上 按 编 制 部 门 确 定 。 实 行 最 高 等 级 控制 , 最 高 等 级 设 置 不 超 过 单 位 规 格 。 除 单 位 领 导 和 中 层 领 导外 的 一 般 管 理 岗 位 不 同 等 级

12、岗 位 数 的 设 定 由 人 事 部 门 确 定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和 结 构 比 例 : 以 编 制 部 门 确 定 的 专 业 技术 人 员 数 为 基 数 , 按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结 构 比例 和 最 高 职 务 档 次 设 置 方 案 (黔 人 通 200238号 )确 定 高 、 中 、初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 再 按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专 业 技 术岗 位 不 同 等 级 结 构 比 例 暂 行 方 案 (黔 人 通 2007274号 )确 定高 、 中 、 初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之 间 的

13、结 构 比 例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一 、 二 、 三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控 制 在 工 勤 技能 岗 位 总 量 的 25 左 右 , 一 、 二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控 制 在 工 勤 技能 岗 位 总 量 的 左 右 。 一 至 三 级 技 术 工 比 例 由 市 级 调 控 。 明 确 不 同 岗 位 的 职 责 、 权 利 和 任 职 条 件n “ 不 同 岗 位 ” 是 指 : 不 同 类 别 的 岗 位 , 同 类 别 不 同等 级 的 岗 位 ; 这 里 指 同 类 别 不 同 等 级 的 岗 位 。n 不 同 岗 位 的 职 责 : 是 指 同 类 别

14、不 同 等 级 确 定 的 那 个具 体 岗 位 的 职 责 。 职 责 : 指 职 能 和 责 任 ; 岗 位 职 责 : 岗 位 所 确 定 的 职 能 和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责 任 。n 不 同 岗 位 的 权 利 : 是 指 同 类 别 不 同 等 级 确 定 的 那 个具 体 岗 位 的 权 利 。 n 不 同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 是 指 同 类 别 不 同 等 级 确 定 的那 个 具 体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 岗 位 条 件n 岗 位 条 件 分 为 基 本 条 件 和 任 职 条 件 。 基 本 条 件 , 是 各类 各 等 级 岗 位 都 必 须

15、满 足 的 共 同 条 件 。 任 职 条 件 , 指 某 一具 体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 同 类 别 不 同 等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是不 同 的 。 任 职 条 件 又 分 为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和 单 位 设 定 条 件 。n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是 由 各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制 定 的 任 职 指 导 条 件 。 目 前 , 我 市 统 一 采 用 省 的 任 职 指导 条 件 , 主 要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任 职指 导 条 件 ( 黔 人 通 2007 194号 ) 和 初

16、中 级 专 业 技术 岗 位 内 部 不 同 等 级 任 职 指 导 条 件 ( 待 发 ) n 单 位 设 定 条 件 是 事 业 单 位 在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本 单 位 的 特 点 、 专 业 水 平 制 定 的 具 体 的 条 件 。 单 位 设定 的 条 件 不 能 低 于 上 级 人 事 部 门 设 定 的 基 本 条 件 。 单 位 设定 的 条 件 要 有 行 业 , 学 科 特 征 , 要 反 映 本 单 位 的 专 业 水 平 ;单 位 设 定 的 条 件 要 以 岗 位 的 要 求 为 标 准 , 不 能 以 人 的 职 称职 务 为 标

17、准 。 实 行 岗 位 管 理n 就 是 改 变 管 理 工 作 的 方 式 , 把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心 由 对 人 的 身 份管 理 转 变 成 对 岗 位 的 管 理 。 身 份 管 理 : 指 按 人 的 身 份 进 行 管 理 , 管 理 的 重 心 在 于 管 人的 身 份 。 一 旦 人 的 身 份 确 定 , 不 管 他 在 不 在 这 个 岗 位 上 , 履 不 履行 岗 位 职 责 , 他 都 享 受 这 一 身 份 规 定 的 待 遇 , 其 特 点 是 : 岗 变 薪不 变 。 “ 人 的 身 份 ” 就 是 人 所 承 担 的 职 务 , 一 旦 其 职 务 所

18、 确 定 , 就确 定 了 他 的 身 份 。 其 身 份 确 定 了 , 就 很 难 改 变 其 身 份 。 即 使 其 岗位 发 生 了 变 化 , 其 身 份 仍 然 不 变 。 如 , 一 个 人 当 了 某 某 处 的 处 长 ,不 管 能 不 能 胜 任 , 都 不 能 变 换 其 处 长 的 身 份 。 身 份 管 理 的 主 要 弊 端 : 一 是 权 责 不 对 等 ; 二 是 能 上 不 能 下 ,形 成 事 实 上 的 终 身 制 , 三 是 没 有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用 人 机 制 不 活 。 岗 位 管 理 : 按 岗 位 进 行 管 理 , 不 管 人 的

19、 身 份 。 管 理 的 重 心在 于 管 岗 位 , 即 赋 予 岗 位 相 应 的 责 权 利 , 不 管 是 谁 在 这 个 岗 位 上 ,都 享 有 相 应 的 责 权 利 ; 离 开 了 这 个 岗 位 , 就 不 享 受 相 应 的 责 权 利 。其 特 点 是 : 岗 变 薪 变 。 岗 位 管 理 的 优 点 : 一 是 权 责 对 等 ; 二 是 能 上 能 下 , 破 除 了 终 身 制 ; 三 是 引 入 了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搞 活 了 用 人 机 制 。 三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制 的 关 系n 、 聘 用 制 度 是 一 种 什 么 制

20、 度 定 义 : 在 关 于 在 事 业 单 位 试 行 人 员 聘 用制 度 的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2 35号 ) 中 , 对 聘用 制 作 出 了 规 定 : “ 事 业 单 位 与 职 工 应 当 按 照 国家 有 关 法 律 、 政 策 和 本 意 见 的 要 求 ,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明 确 聘用 单 位 和 受 聘 人 员 与 工 作 有 关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 聘 用 制 度 是 一 种 新 型 的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是 对原 有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的 一 次 重

21、大 变 革 。 聘 用 制 的 显 著 特 点 之 一 : 合 同 管 理 。 聘 用 制 的 显 著 特 点 之 二 : 变 ” 单 位 人 ” 为 ”社 会 人 ” 。 聘 用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 公 开 招 聘 的 范 围 , 公 开 招 聘 的 原 则 , 公 开 招 聘 的 方 法 , 公 开 招 聘 的 组 织 ; 竞 争 上 岗 制 度 : 竞 争 上 岗 的 范 围 、 原 则 方 法 , 组 织 ;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 聘 用 合 同 的 签 订 , 聘 用 合 同 的 条 款 , 聘 用 合 同 的 期 限 , 聘 用 合 同 的

22、 范 本 , 无 效 聘 用 合 同 ; 聘 后 管 理 制 度 : 试 用 期 制 度 , 考 核 制 度 , 奖 惩 制 度 , 聘 用 合 同 变 更 制 度 , 续 聘 制 度 ; 辞 聘 解 聘 制 度 : 辞 聘 制 度 , 解 聘 制 度 , 聘 用 合 同 终 止 制 度 , 辞 聘 解 聘 的 法 律 后 果 ; 聘 用 监 督 制 度 : 事 前 监 督 , 事 后 监 督 。 实 行 聘 用 制 度 的 目 的n “ 通 过 实 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 转 换 事 业单 位 用 人 机 制 , 实 现 事 业 单 位 人 事 管 理 由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23、管 理 转 变 , 由 行 政 任 用 关系 向 平 等 协 商 的 聘 用 关 系 转 变 , 建 立 一 套符 合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要 求 的 事 业 单位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 ” (国 办 发 (2002)35号 )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与 聘 用 制 度 的 关 系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制 度 与 聘 用 制 度 都 是 中 共 中 央 在 2000年 月 在 深化 干 部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纲 要 中 提 出 来 的 , 这 二 种 制 度 都 是 事 业 单 位 人事 制 度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 二 者 的 关 系 是

24、相 互 包 融 的 。 聘 用 制 度 中 包 含 着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 聘 用 制 中 的 “ 公 开 招 聘 制 度 ” 、 “ 竞 争 上 岗 制 度 ” , 是 以 高 位 设置 为 前 提 。 没 有 岗 位 的 设 置 , 就 不 会 有 公 开 招 聘 或 竞 争 上 岗 。 聘 用 制 中 的 “ 聘 用 合 同 制 度 ” , 是 对 岗 位 的 管 理 , 是 对 上 岗 职 工责 权 利 的 明 确 , 同 时 也 是 对 职 工 在 工 作 岗 位 的 管 理 。 聘 用 制 中 的 “ 续 聘 ” 、 “ 解 聘 ” 、 “ 辞 聘 ” 等 制 度 , 是

25、对 职 工 履行 岗 位 职 责 考 核 后 的 处 理 结 果 , 也 就 是 岗 位 管 理 结 果 的 使 用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要 求 实 行 聘 用 制 岗 位 设 置 是 分 解 工 作 任 务 , 同 时 明 确 相 应 的 责 权 利 。 谁 上 岗 , 则由 聘 用 制 来 确 定 。 对 岗 位 的 管 理 方 式 , 由 聘 用 合 同 确 定 。 聘 用 合 同 中 约 定 了 相 关 的管 理 内 容 , 单 位 和 职 工 之 间 互 相 都 要 遵 守 , 实 现 了 岗 位 管 理 的 方 式 。 岗 位 管 理 要 求 的 “ 岗 变 薪 变 ”

26、 , “ 能 上 能 下 ” 、 “ 能 进 能 出 ” 等内 容 , 在 聘 用 制 中 都 能 得 到 实 现 。n 、 结 论 : 在 实 行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同 时 , 必 须 先 进 行 聘 用 制 改 革 。 v第 二 部 分 实施岗位管理的方法步骤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三 个 阶 段 及 时 间 安 排n 准 备 阶 段 : 主 要 是 为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改 革 的实 施 着 准 备 , 时 间 安 排 6月 5日 至 7月 5日n 实 施 阶 段 : 主 要 是 对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改 革 进行 实 施 , 时 间 安 排 7月 6日 至 7月

27、 31日n 认 定 阶 段 : 主 要 是 对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进行 总 结 认 定 , 时 间 安 排 8月 1日 至 8月 31日 一 、 准 备 阶 段 的 工 作n ( 一 ) 组 织 准 备 , 建 立 相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为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推 进 提 供 组 织 保 障 。 1、 成 立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领 导 小 组 2、 监 督 审 核 领 导 小 组 3、 岗 位 聘 用 领 导 小 组 ( 二 ) 思 想 准 备1、 目 的 : 通 过 宣 传 教 育 , 使 职 工 能 够 理 解 改 革 、 支 持改 革 , 具 备 承

28、担 改 革 风 险 的 能 力 ; 并 能 积 极 参 与 其 中 , 形成 改 革 的 合 力 。2、 任 务 : 准 备 宣 传 材 料 , 汇 编 上 级 关 于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的 相关 文 件 , 为 职 工 的 学 习 提 供 资 料 。 及 时 做 好 宣 传 工 作 。3、 方 法 : 集 中 学 习 , 如 传 达 文 件 , 开 动 员 会 、 学 习 讨 论 等 ; 自 学 , 深 入 理 解 文 件 精 神 ; 充 分 利 用 单 位 内 的 宣 传 工 具 进 行 宣 传 教 育 , 为 改 革 做好 舆 论 宣 传 , 形 成 一 个 改 革 的 良

29、 好 舆 论 氛 围 。 ( 三 ) 工 作 准 备 1、 制 定 工 作 方 案 : 第 一 , 制 定 总 工 作 计 划 , 为 改 革 作 出 总 体 规划 。 总 安 排 中 要 包 含 人 事 改 革 的 指 导 思 想 、 原则 、 内 容 、 方 法 、 时 间 要 求 、 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 。 第 二 , 制 定 具 体 的 工 作 计 划 和 实 施 方 案 ,以 指 导 具 体 的 工 作 。 2、 制 定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工 作 顺 序 ; 主 要 解决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内 容 谁 先 进 行 , 谁 后 进 行 的 问题 。 顺 序 :

30、第 一 , 清 理 岗 位 ; 第 二 , 机 构 编 制改 革 ; 第 三 , 竞 争 上 岗 ; 第 四 , 全 员 聘 用 制 ;第 五 ,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 第 六 , 妥 善 处 理 未 聘 人员 ; 第 七 , 建 立 人 事 工 作 监 督 机 制 。 二 、 实 施 阶 段 的 工 作( 一 ) 清 理 岗 位 及 人 员( 二 ) 编 制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三 ) 编 制 岗 位 说 明 书( 四 )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五 ) 开 展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六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一 ) 清 理 岗 位 及 人 员 目

31、 的 : 摸 清 “ 家 底 ” , 为 设 岗 和 聘 用 作 准 备 内 容 : 有 多 少 岗 位 , 为 岗 位 的 设 置 提 供 依 据 。 人 员 现 状 , 多 少 人 员 在 岗 , 多 少 人 员 不 在 岗 ;主 要 摸 清 在 职 不 在 岗 人 员 的 情 况 , 为 执 行 劳 动 纪律 提 供 依 据 。 干 事 的 情 况 , 有 多 少 人 员 有 事 干 , 多 少 人 员没 事 干 ; 主 要 是 搞 清 楚 每 个 职 工 承 担 的 岗 位 数 及完 成 岗 位 任 务 的 情 况 , 为 岗 位 设 置 和 职 工 竞 聘 提供 依 据 。 清 理

32、非 编 制 外 用 工 人 员 的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 为贯 彻 劳 动 合 同 法 提 供 情 况 , 也 为 竞 争 落 岗 的编 制 内 用 工 人 员 提 供 岗 位 。 ( 二 ) 编 制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整 合 机 构 , 先 建 “ 庙 ” ; 定 编 和 设 岗 ,确 定 编 制 和 职 数 。 任 务 : 确 定 机 构 数 确 定 每 一 机 构 的 人 员 编 制 数 确 定 每 一 机 构 的 岗 位 职 数注 : 机 构 和 编 制 的 设 定 要 经 过 政 府 编制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 岗 位 数 的 核 定 , 要经 过 政 府 人 事

33、部 门 审 批 核 准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需 报 送 的 材 料n 1、 核 准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请 示 ( 8份 )n 2、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 8份 及 电 子 文 档 )n 3、 遵 义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 8份 )n 4、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设 立 单 位 的 审 批 文 件 、 调 整 内 设 机 构 和增 减 编 制 的 相 关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3份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n 5、 经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审 核 的 编 制 本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3份 ( 复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34、 章 )n 6、 经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手 册 原 件 及 复 印件 1份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n 7、 机 构 编 制 文 件 未 明 确 单 位 规 格 且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设 至 7级 以 上 的 , 需 提 供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的 任 职 文 件 原 件 及 复 印件 1份 (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n 8、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如 县 级 重 点 中 学 、 三 级 医 院 等 类似 单 位 要 报 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各 3份 。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应 载

35、 明 的 内 容一 是 单 位 总 体 情 况 , 包 括 社 会 职 能 、 职 责 任 务 、 拨 款 形 式 、 隶属 关 系 、 机 构 规 格 、 领 导 职 数 、 内 设 机 构 数 及 名 称 、 人 员 编 制 、在 册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人 数 、 人 员 结 构 ( 要 有 基 本 数 据 ) 等 ; 二 是 根 据 社 会 职 能 和 职 责 任 务 确 定 本 单 位 属 于 主 要 以 专 业 技 术提 供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 主 要 承 担 社 会 事 务 管 理 职 责 、 主 要 承 担 技能 操 作 维 护 、 服 务 保 障 等 职 责 三

36、类 事 业 单 位 中 的 哪 一 类 , 依 据的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有 无 行 业 岗 位 设 置 指 导 意 见 ;三 是 根 据 单 位 的 职 责 任 务 和 现 有 在 册 正 式 人 员 状 况 确 定 岗 位 设置 总 数 , 三 类 岗 位 的 结 构 比 例 , 主 体 岗 位 类 别 , 主 体 岗 位 设 置数 量 , 其 他 两 类 辅 助 岗 位 的 设 置 的 数 量 和 设 置 的 理 由 ; 四 是 按 照 事 业 需 要 和 现 有 人 员 状 况 确 定 每 个 岗 位 等 级 和 各 等 级岗 位 内 部 控 制 比 例 ;五 是 最 高 等

37、级 岗 位 控 制 的 标 准 和 控 制 办 法 。六 是 岗 位 设 置 后 人 员 状 况 、 存 在 的 问 题 ( 超 编 、 超 岗 聘 任 、 双肩 挑 等 ) 及 解 决 办 法 。七 是 实 施 方 法 步 骤 、 监 督 、 保 障 措 施 。 ( 三 ) 编 制 岗 位 说 明 书n填 写 岗 位 说 明 书 的 具 体 要 求 (不 限 于 以 下 项 目 )是 :n 单 位 名 称 : 填 写 单 位 全 称 ; 岗 位 名 称 : 必 须按 行 业 规 范 名 称 填 写 , 力 求 准 确 、 简 明 、 规 范 , 使人 们 通 过 名 称 就 能 大 致 了

38、解 其 具 体 的 工 作 性 质 和 内容 ; 岗 位 等 级 : 系 指 管 理 、 专 技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中 的 哪 一 级 ; 工 作 职 责 : 应 列 出 岗 位 应 承 担 的 全部 工 作 项 目 , 要 求 内 容 具 体 , 责 任 落 实 ; 每 个 工 作项 目 应 达 到 的 质 量 和 数 量 的 基 本 标 准 , 明 确 完 成 工作 任 务 的 时 限 要 求 , 以 便 今 后 评 比 和 考 核 ; 任 职条 件 : 必 须 以 完 成 本 岗 位 工 作 所 需 的 学 知 、 才 能 、技 术 和 经 历 为 前 提 , 以 岗 位 的 工

39、 作 需 要 为 依 据 , 从单 位 人 员 状 况 的 实 际 出 发 , 符 合 文 件 规 定 的 基 本 条件 和 单 位 制 定 的 具 体 条 件 。 ( 四 )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实 施 方 案 应 包 括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的 依 据 和 原 则 ; 已 核 准 岗 位 设 置 的 具 体 情 况 ;根 据 单 位 职 能 和 事 业 发 展 , 确 定 主 体 岗 位 及其 他 具 体 岗 位 , 岗 位 名 称 要 规 范 , 符 合 行 业特 点 ; 制 定 每 个 岗 位 的 具 体 任 职 条 件 ; 岗 位聘 用 办 法

40、及 考 核 办 法 ; 组 织 领 导 和 实 施 步 骤 ;保 障 措 施 等 主 要 内 容 。 ( 五 ) 开 展 岗 位 聘 用 工 作n 1、 基 本 程 序 : 公 布 空 缺 岗 位 及 其 职 责 、 聘 用 条 件 等事 项 组 织 报 名 , 受 理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的 申 请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 条 件 进 行 初 审 组 织 应 聘 人 员 笔 试 、 面 试 、 考 核 考 察 初 定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 并 进 行 公 示 单 位 负 责 人 员 集 体 讨 论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按 核 准 权 限 逐 级 上 报 核 准 或

41、备 案 拟 聘 人 员 核 准 或 备 案 需 提 供 的 材 料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核 准 通 知 及 事 业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 经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实 施 方 案 ;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岗 位 聘 任 审 核 表 ( 兼 职 人 员 , 填 写 事 业 单 位 兼 职 人 员审 批 表 ) ; 证 明 符 合 任 职 条 件 的 相 关 材 料 ; 聘 用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 ( 六 ) 签 订 聘 用 合 同n 通 过 竞 聘 确 定 的 受 聘 人 员 , 经 核 准 或 备案 后 , 聘 用 单 位 法 定 代

42、表 人 或 者 其 委 托人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用 合 同 确定 单 位 与 职 工 之 间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和工 作 关 系 , 并 按 规 定 到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进行 聘 用 合 同 鉴 证 。 为 规 范 聘 用 合 同 , 减少 不 必 要 的 人 事 争 议 , 全 市 应 统 一 使 用国 家 人 事 部 制 定 的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合 同( 范 本 ) 三 、 总 结 认 定 阶 段 的 工 作n总 结 认 定 阶 段 主 要 有 三 项 工 作 任 务一 是 自 查 总 结 ,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报 告二 是

43、 申 请 认 定 三 是 兑 现 工 资 ( 一 ) 自 查 总 结 , 写 出 书 面 总 结 报 告n 1、 总 结 目 的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的 需 要 聘 用 制 和 岗 位 管 理 改 革 的 需 要n 2、 总 结 的 内 容 一 是 成 功 经 验 二 是 存 在 的 问 题n 3、 总 结 的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在 对 聘 用 和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全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要 有 高 度 的 概 括 和 提 练 ; 要 对 下 一 个 聘 期 的 聘 用 和 设 置 岗 提 出 建 议 。 ( 二 ) 申 请

44、 认 定n 申 请 认 定 时 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 n 认 定 申 请 ( 8份 )n 岗 位 说 明 书 ( 1份 )n 经 同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的 岗 位 设 置 实 施方 案 ( 3份 )n 市 人 事 局 下 达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核 准 通 知及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审 核 表 ( 8份 )n 遵 义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核 准 表 ( 8份 )n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登 记 备 案 表 ( 1份及 电 子 文 档 ) n 聘 用 合 同 鉴 证 证 明 ( 1份 )n 岗 位 设 置

45、管 理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报 告 ( 3份 及 电 子文 档 ) ( 三 ) 兑 现 工 资n 按 规 定 程 序 经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 门 认 定 , 符合 政 策 规 定 、 完 成 规 范 的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聘 用 的 事 业 单 位 , 凭 同 级 政 府 人 事 行 政 部门 核 定 的 遵 义 市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聘 用核 准 表 , 根 据 所 聘 岗 位 等 级 , 对 照 贵 州省 人 民 政 府 印 发 的 贵 州 省 事 业 单 位 工 作人 员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实 施 意 见 (黔 府发 2006 45号 ),

46、 兑 现 岗 位 工 资 待 遇 。 第 三 部 分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应 注 意 的 重 点 问 题 一 、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实 施 范 围n 由 国 家 机 关 举 办 或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国 有 资 产 举 办 , 经 机 构 编制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事 业 单 位 , 包 括 经 费 来 源 主 要 由 财 政 拨款 、 部 分 由 财 政 拨 款 以 及 经 费 自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n 事 业 单 位 在 编 在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 职 员 )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工 勤 技 能 人 员 都 要 纳 入 岗

47、位 设 置 管 理 。n 使 用 事 业 编 制 的 各 类 学 会 、 协 会 、 基 金 会 等 社 会 团 体 工 作人 员 参 照 执 行n 党 委 、 人 大 、 政 协 、 法 院 、 检 察 院 、 民 主 党 派 和 工 商 联 机关 , 以 及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所 属 事 业 单 位 的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参 照 执 行 n 已 申 报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在 省 里 没 有 正式 批 下 来 之 前 , 要 按 照 实 施 意 见 的 规 定 , 进 行 岗 位 设置 管 理 。 二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48、 置 的 原 则n 事 业 单 位 要 按 照 科 学 合 理 、 精 简 效 能 的原 则 进 行 岗 位 设 置 ,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 竞聘 上 岗 、 按 岗 聘 用 、 合 同 管 理 。n 岗 位 设 置 要 考 虑 的 五 个 因 素 : 社 会 发 展的 需 要 ; 组 织 目 标 的 需 要 ; 优 化 结 构 的需 要 ; 合 理 的 层 次 ; 财 政 承 受 力 。 三 、 岗 位 类 别 结 构 比 例 设 置n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都 以 编 制 部 门 核 定 的 三 类 人员 编 制 数 为 基 数n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未 分 别 确

49、定 三 类 人 员 数 的 单 位 由人 事 部 门 按 遵 义 市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结 构 比例 控 制 标 准 核 定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数n 事 业 单 位 应 在 符 合 比 例 控 制 标 准 的 前 提 下 , 结合 本 单 位 职 责 任 务 、 机 构 规 格 、 单 位 规 模 、 人员 结 构 等 因 素 合 理 设 置 三 类 岗 位 比 例 。 遵 义 市 事 业 单 位 三 类 岗 位 结 构比 例 控 制 标 准n 1、 除 国 家 、 省 有 具 体 规 定 外 , 原 则 上 按 7 2 1比 例 确 定 。n 2、 管 理 岗 位 占 岗

50、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 一 般 事 业 单 位 原 则 上 为10% 20%, 以 管 理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可 50%n 3、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占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 以 专 业 技 术 为 主 提 供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70%, 以 管 理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50%; 以操 作 技 能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40%;n 4、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占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 以 操 作 技 能 为 主 提 供服 务 的 事 业 单 位 50%, 其 它 事 业 单 位 一 般 10%; n 5、 管 理 岗 位 数 不

51、能 少 于 编 制 部 门 确 定 的 单 位 领 导 数 与 中 层领 导 数 之 和 ;n 6、 除 以 管 理 为 主 的 事 业 单 位 外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岗 位 之 和 占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70%。n 7、 县 属 事 业 单 位 可 上 下 浮 动 2%, 乡 镇 事 业 单 位 可 上 下 浮动 2% 5%, 但 不 能 违 反 上 述 5、 6条 的 规 定 。n 8、 编 制 数 较 少 的 单 位 , 可 根 据 单 位 职 责 任 务 、 工 作 需 要 、人 员 结 构 等 情 况 , 直 接 确 定 三 类 岗 位 数 。

52、四 、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核 准 n全 市 事 业 单 位 按 隶 属 关 系 报 主 管 部 门 或 县 ( 区 、市 )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汇 总 后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党 群 系 统 事 业 单 位 还 需 经 同 级 党 委 组 织 部 审 核 。n市 事 改 办 根 据 各 单 位 的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和 相 关 材 料提 出 初 步 意 见 , 经 市 人 事 局 局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下 达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通 知 。n县 ( 区 、 市 ) 人 事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53、置 的 政 策 指 导 、 及 时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 特 别 是 事 业单 位 岗 位 设 置 范 围 , 岗 位 类 别 、 等 级 划 分 , 结 构比 例 等 级 设 置 是 否 合 理 ,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程 序 是 否合 适 , 岗 位 聘 用 办 法 是 否 规 范 , 报 送 材 料 是 否 齐全 等 方 面 要 宏 观 掌 握 , 严 把 审 核 关 。 五 、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的 调 整 与 变 更n 1、 事 业 单 位 在 核 准 的 不 同 类 型 岗 位 总 量 及 其 内部 不 同 等 级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岗 位 等

54、 级 设置 内 , 可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自 主 调 整 , 但 应 及 时 报告 备 案 。n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可 按 核 准程 序 向 原 核 准 机 关 申 请 变 更 。n ( 1) 经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 事 业 单 位 发 生 分 设 、合 并 , 须 对 本 单 位 的 岗 位 重 新 设 置 的 ; n ( 2) 经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 事 业 单 位 增 减 编 制数 额 的 ; n ( 3)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和 实 际 情 况 , 确 需 调 整 、 优化 岗 位 设 置 的 。

55、 六 、 岗 位 聘 用 核 准 权 限n 1、 市 属 事 业 单 位 五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 三 至 十 三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 按 程 序 报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n 2、 县 (区 、 市 )事 业 单 位 七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 八 至 十 三 级 专 业 技术 岗 位 、 四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 按 程 序 报 同 级 政 府 人事 部 门 核 准 ;n 3、 县 (区 、 市 )事 业 单 位 五 至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一 至 三 级

56、工 勤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 按 程 序 报 同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核 准 和 市 人 事 局备 案 10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 由 单 位 聘 用 ; n 4、 承 担 领 导 职 责 的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有关 规 定 聘 用 。n 5、 特 设 岗 位 的 设 置 及 特 设 岗 位 人 员 的 聘 用 都 由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n 6、 破 格 聘 用 下 列 人 员 , 必 须 经 过 上 一 级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批 准 或 备案 (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聘 用 的 领

57、 导 职 务 的 ) 七 、 工 勤 人 员 聘 用 到 管 理 或 专业 技 术 岗 位 的 问 题n 1、 工 勤 人 员 可 以 不 受 原 身 份 限 制 , 受 聘 到 管 理 岗 位 或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但 有 准 入 条 件 : 在 本 单 位 聘 满 5年 以 上 ,具 有 大 专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 符 合 所 聘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n 2、 从 工 勤 人 员 中 聘 用 管 理 岗 位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实 行计 划 管 理 , 必 须 按 隶 属 关 系 报 市 人 事 局 批 准 下 达 聘 用 计划 ; n 3、 首 聘 等

58、级 有 限 制 。 首 聘 时 一 般 聘 用 到 九 、 十 级 职 员岗 位 或 十 一 级 以 下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n 4、 聘 期 届 满 时 经 考 核 胜 任 工 作 的 , 经 市 人 事 局 核 准 后可 续 聘 或 聘 到 上 一 个 等 级 的 管 理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也 可以 受 聘 到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八 、 首 次 岗 位 等 级 聘 用n 1、 积 极 稳 妥 , 承 认 现 实 。 在 首 次 岗 位 等 级 聘用 中 , 不 对 现 有 人 员 结 构 进 行 调 整 , 还 要 采 取积 极 措 施 使 现 有 在 册

59、 在 编 在 岗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按 现 聘 职 务 进 入 相 应 等 级 的 岗 位 (保 证 原 “ 双肩 挑 ” 人 员 一 个 岗 位 )。 对 因 受 岗 位 职 数 限 制而 降 低 等 级 聘 用 的 人 员 可 暂 时 保 留 原 岗 位 最 低等 级 岗 位 工 资 和 薪 级 工 资 一 个 聘 期 , 绩 效 工 资按 现 聘 岗 位 领 取 。 在 第 一 个 聘 期 结 束 后 , 再 参加 正 常 的 竞 争 聘 用 , 按 竞 聘 岗 位 兑 现 工 资 待 遇 ,不 再 保 留 原 工 资 。 八 、 首 次 岗 位 等 级 聘 用n 2、 严 格

60、政 策 , 严 肃 纪 律 。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不 得 突 破 现 有 人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 不 得 将 文 件规 定 以 外 的 单 位 列 入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范 围 , 不 得 违 反 规 定突 破 现 有 职 务 数 额 、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等 级 岗 位 控 制 , 不 得突 击 聘 用 人 员 、 突 击 聘 用 职 务 ; 不 得 借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之 机突 击 提 高 岗 位 等 级 和 聘 用 人 员 , 不 得 将 不 符 合 岗 位 任 职 条件 的 人 员 聘 用 上 岗 , 不 得 在 完 成 规 范 的 岗 位 设

61、 置 并 按 规 定核 准 、 认 定 之 前 兑 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工 资 。 现 有 在 册 的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的 结 构 比 例 已 经 超 过 核 准 的 岗 位结 构 比 例 的 , 应 通 过 自 然 减 员 、 调 出 、 低 聘 或 解 聘 的 办 法 ,逐 步 达 到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 尚 未 达 到 核 准 的 岗 位 结 构比 例 的 , 应 严 格 控 制 岗 位 聘 用 数 量 ,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和人 员 状 况 逐 年 逐 步 到 位 。 为 保 证 人 员 结 构 合 理 , 防 止 突 击聘 用

62、 , 今 后 , 对 岗 位 聘 用 要 实 行 计 划 管 理 。 八 、 首 次 岗 位 等 级 聘 用n3 择 优 聘 用 , 重 在 公 开 。 事 业 单 位 聘 用 人 员 , 均 应在 岗 位 空 缺 的 前 提 下 , 严 格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岗 位 说 明 书 明 确 的 工 作 内 容 、 职 责 任 务 、 工 作 量 和 任职 条 件 , 公 开 、 平 等 、 竞 争 、 择 优 选 择 最 合 适 的 人 选 ,必 须 做 到 机 会 平 等 , 规 则 平 等 , 信 息 公 开 、 过 程 公 开 、结 果 公 开 。n4、 为 保 证

63、 这 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的 顺 利 实 施 , 在 按新 的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规 定 完 成 岗 位 设 置 工 作 前 , 对 事 业单 位 职 称 聘 用 、 职 务 晋 升 一 律 暂 停 办 理 , 待 岗 位 设 置方 案 核 准 后 再 按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岗 位 聘用 手 续 。 这 是 上 午 张 局 长 在 讲 话 中 重 点 强 调 的 , 大 家务 必 遵 守 。 按 规 定 招 聘 的 事 业 单 位 新 增 人 员 工 资 转 正定 级 可 以 正 常 办 理 , 但 在 完 成 新 的 岗 位 设 置 管

64、 理 工 作前 不 得 明 确 聘 用 岗 位 , 不 得 兑 现 岗 位 工 资 。 九 、 关 于 “ 双 肩 挑 ” 问 题n 、 “ 双 肩 挑 ” 的 含 义 : 主 要 是 指 在 专 业 技 术和 行 政 管 理 二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n 、 “ 双 肩 挑 ” 有 二 类 形 式 : 一 是 在 不 同 工 作任 务 的 二 种 岗 位 上 任 职 ; 二 是 所 在 的 岗 位 具 有二 种 工 作 职 能 , 既 具 有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 又 具 有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职 能 。 “ 双 肩 挑 ” 人 员 在 实 际完 成 工 作 任 务 方 面

65、 看 , 也 有 二 种 情 况 : 一 是 真正 的 “ 双 肩 挑 ” , 即 “ 双 肩 挑 ” 人 员 完 成 了 二个 岗 位 的 任 务 ; 二 是 只 有 “ 双 肩 挑 ” 的 名 , 没有 完 成 “ 双 肩 挑 ” 的 任 务 。 九 、 关 于 “ 双 肩 挑 ” 问 题n 3、 对 需 不 需 要 “ 双 肩 挑 ” 岗 位 , 在 认 识 上 的不 同 而 产 生 的 矛 盾 。 通 过 调 研 了 解 的 情 况 : 职工 多 数 认 为 不 搞 “ 双 肩 挑 ” 的 政 策 好 , 双 手 拥护 。 管 理 层 认 为 不 搞 “ 双 肩 挑 ” 不 行 , 担

66、 心 外行 领 导 内 行 会 搞 乱 。n 、 处 理 “ 双 肩 挑 ” 有 难 度 : 因 为 政 策 规 定 与实 际 之 间 存 在 矛 盾 。 九 、 关 于 “ 双 肩 挑 ” 问 题n 、 我 市 实 施 意 见 规 定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原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 因 行 业 特 点 确需 兼 职 的 , 且 符 合 兼 任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的 , 须 按 岗位 聘 用 核 准 权 限 逐 级 报 政 府 人 事 部 门 审 批 , 明 确其 主 要 任 职 岗 位 类 别 , 按 其 确 定 的 主 要 任 职 岗 位类 别 进 行 管 理 , 在 聘 用 合 同 中 明 确 其 主 要 任 职 岗位 类 别 , 并 同 时 使 用 两 个 具 体 岗 位 数 , 履 行 两 个岗 位 职 责 , 完 成 两 个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 按 主 要 任 职岗 位 类 别 确 定 工 资 待 遇 。 兼 职 人 员 所 任 两 类 岗 位只 有 岗 位 等 级 调 整 但 无 工 作 性 质 、 岗 位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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