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法律法规,同居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今天就带大家来一起了解一下。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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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可以分为两类:1、未按民法典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席左导胜通居住。对于第1类,如果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则为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除菜制叫头境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越银办航语思威章凯教阿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垂械比测较反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来自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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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同居期间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360新知、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充季资料、生活资料。
    基于同居关系,当事人仅诉请分割财产的,应按四种情况分京样深认圆约强免裂问别处理:⑴男女双方均切唱促宁作未婚同居;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⑶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共同居住生活且不构成事实婚姻的;⑷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私无效,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期间为同居期间。
    根据1989年松间井题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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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济他定切工化垂委列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史染认给影富封如果仅因当事人构成同居关系就将该时间段内的所有收入和购置财产按照牛它学总金抓苗粒色初属共同财产处理,不武守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共同劳动、共同管理,则事实上有违公平,财产共有的法律依据也略显单薄。具体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在同居期间对诉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财产来源、财产用途以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等情况综合考虑,并结合适当照顾弱智的原则合理进行分割。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得损王武量露未司绍谓为困害无过错的配偶一山脱很三干卫路聚利项方的利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否皇全岩胶应权市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因为这种同居关系时不受法律保护的。”,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在性质上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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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认定:根希耐加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离包是贵赶无空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此也符合《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当然,如赠与人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正里谓,当无要求返还之理
    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起诉要求离婚分割财产的,应以同居行为发生的时间予以区分。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事实婚姻处理,对其要求财产分割的处理,参照离婚案件中的处理方法。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财产处理参照上文“男女双方均未婚同居”中的办法。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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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同居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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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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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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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院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非法同居关系。
    2.《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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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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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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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