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没那么简单!千万别掉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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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合作办学事与愿违
民办学校合作办学除了涉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风险外,还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由于对合作方的资信情况、真实目的不了解,容易落入对方预设的陷阱。
(一)案例
安徽某英博学校于2006年成立于无为县蜀山镇,学校成立之初,只有中学设置,为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学影响力,准备增加幼儿教育设置。在2008年,安徽某英博学校经他人撮合,与冯某决定合伙开办幼儿园并签订了《联合开办双语艺术幼儿园协议》,安徽某英博学校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建设教室的土地及资金。
英博学校认为,冯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根本违约:一、在申报时,擅自将幼儿园的名称由英博某幼儿园变更为某幼儿园,去除名称中含有的“英博”两字,使得安徽某英博学校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学影响力的目的未达到;二、在申报时,擅自将幼儿园登记为个人投资;三、拒绝接受安徽某英博学校指派的副园长、财务人员,不让参与共同管理;四、自幼儿园成立至今,拒绝分配50%的收益给安徽某英博学校。
安徽某英博学校多次找冯某协商,并向蜀山镇政府、无为县教育局举报冯某在合伙办学中的严重违约问题,但未能解决,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确认安徽某英博学校与冯某于2008年8月4日签订的《联合开办双语艺术幼儿园协议书》已解除,判令冯某立即将某幼儿园搬离,交还安徽某英博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所有权房屋,冯某返还安徽某英博学校交纳的投资款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冯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1)安徽某英博学校与冯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协议对于订立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安徽某英博学校与冯某于2008年8月4日签订的《安徽某英博学校与冯某联合开办双语艺术幼儿园协议书》一份,,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精神严格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2)安徽某英博学校要求确认解除协议书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结合庭审双方的陈述,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上并未具体约定联合投资所建的幼儿园名称为英博某幼儿园,安徽某英博学校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幼儿园派驻副园长和财务人员但被冯某拒绝,同时其亦未能证明幼儿园经营期间存在收益,另无为县蜀山某幼儿园的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上并未注明该幼儿园系冯某个人投资,只是注明冯某为法定代表人,此与双方协议约定冯某为幼儿园园长并不违背,仅依据冯某在申报时说明幼儿园所用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并不能证明该幼儿园被主管机关登记为个人投资。
综上,对安徽某英博学校要求确认解除协议书的诉求不予支持,由此,对于安徽某英博学校的其他诉求亦不予支持。
(三)谨防风险
安徽某英博学校的这个案例就很好的给我们做了警示:
(1)谨防因对法律不了解,导致失去自己的合法利益,无法实现合作目的。
(2)谨防出于对合伙人的信任,不请专业的人士和法律机构介入做尽职调查,草率签订投资协议,导致人财两空,投资打水漂。
(四)我的建议
在合作办学的过程中:
(1)要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退出或终止合作的条件等事宜。
(2)了解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规、政策,确保合作办学方案的合法性。
(3)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谈判和审查,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防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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