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
一、刑事诈骗罪:
(一)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一)欺骗行为,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
(二)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或者维持、强化了对方的错误认识,即使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
(三)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这属于诈骗罪中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四)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与消极财产的减少。
(五)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数额较大。
(六)责任形式为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因此,如果涉嫌刑事诈骗,会按照诈骗数额及情节判处相应刑罚,除了限制自由刑之外,还会责令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如果造成物质损失(人身损害、财物损害的直接物质损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民事欺诈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因此,在遭受民事欺诈时,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进而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二、二者联系及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民事欺诈行为,但民事欺诈是否成立诈骗罪,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及程度。刑事上的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直接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对方财产,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更未支付相应的对价;而民事欺诈则更为宽松,虽然也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其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具有真实履约的意愿,并为此做了相应的努力,也支付了相应对价,在交易达成的情况下获取利益。
以上,笔者从法律规定及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方面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做了梳理,不够全面具体,只是笔者在办案过程中的一些体会,如有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