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任何”两个字带给撤三答辩的苦难
撤三申请的增长,伴随的撤三答辩的应对,叫苦的都是“答辩人”,《商标法》里最不喜欢的字眼就是“任何”这两个字。
《商标法》第49条估计各位经历过撤三答辩的“答辩人”都清楚,里面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一纸申请让你的商标“出点血”。
作为法律人,我理解法律背后商标市场对闲置商标的经济效益摒弃决心,但是,我代理的案件中,有这样一种存在,让我的“答辩人”苦不堪言。
2019年我方“答辩人”已经进行撤三答辩,2020年商标局不予撤销,但是,就在2020年同年,我方“答辩人”再次收到答辩通知书,据我方查证,提出撤三申请的正是上一次答辩的其他相关人(亲戚关系),完美规避掉“同一人不可再次提出申请”,哇撒,七大姑八大姨的身份证拿来用用,照样让你商标一直在撤三的小船上荡漾,说不准在哪次撤三程序里就翻船了!
这种恶意撤三申请一般都是同行竞争提出的,换个身份反复提撤三,商标局无凭无据也只能依法受理,我方无凭无据也只能依法答辩,再说,就算举证其恶意有何用,不是撤三答辩程序的审查范围啊,还记得修法的时候对异议程序进行了改进,对于相对条款,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改掉了之前的“任何人”三个字,真的希望渴望盼望以及期望《商标法》第49条里的“任何”二字上一道枷锁,比如,近三年已经答辩过的可免除答辩,实在不行,一年内已经答辩过的可免除答辩。这一次次的答辩,就算“答辩人”证据链完整,不怕,也顶不住次次答辩烧钱啊!(此处钱包在哭泣,嘤嘤嘤~)
面对“答辩人”的苦难,能做到的就是为“答辩人”宽心解惑,完善证据链,确保稳住在先商标,同时!此处是重点,敲一下黑板,无论如何,请建议他们做一个新申请,按照现在审查神速,撤三答辩还没裁决,新申请都初审公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