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解商标确权中认定通用名称的三大考量因素——以2015年至2019年最高法行政裁决为样本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http://iprdaily.cn)
作者:李科峰律师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判解商标确权中认定通用名称的三大考量因素——以2015年至2019年最高法行政判决为样本
经查阅从2015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通用名称”商标确权案件的行政裁判文书共计12份,包括11份行政裁定书和1份行政判决书,裁判作出的时间是2015年至2019年。笔者以这些文书为研究样本,分析商标确权中法院认定通用名称的考量因素和裁判标准。
以诉争商标构成通用名称为由,启动商标确权纠纷案件,是提起商标无效还是商标撤销?证据形成的时间节点、相关公众的认知和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等因素对案件结果有何影响?上述问题是以商标构成通用名称为由提起的商标确权案件中的焦点问题。
经查阅从2015年至今,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最高人民法院涉及“通用名称”商标确权案件的行政裁判文书共计12份,包括11份行政裁定书和1份行政判决书,裁判作出的时间是2015年至2019年。笔者以这些文书为研究样本,分析商标确权中法院认定通用名称的考量因素和裁判标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二、特别程序条款梳理
“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商标法将其列为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目前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现行商标法,即2019年修正《商标法》。梳理涉及通用名称确权案件的特别程序条款,笔者发现:1、依据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核准注册之前,任何人认为该商标构成商品“通用名称”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2、依据2019年修正《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任何人认为该商标变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商标撤销程序。
三、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