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借款,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8日,泰州高港一男子蔡某在微信上向朋友郭某提出借款5000元,用期一周,郭某同意后将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至蔡某银行账户内,蔡某未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蔡某未能偿还,郭某多次催要,未果。后郭某于2015年11月16日持微信借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催款短信记录诉至泰州高港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和蔡某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虽然郭某并未要求蔡某出具相应的借条,但依据郭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蔡某有向郭某借款5000元的意思表示。后郭某将通过支付宝将5000元转至蔡某的银行卡内,且根据法院调查,蔡某的上述银行卡在2014年12月18日当天确实有5000元的资金转入,这足以证明郭某已经完成出借资金的交付。
借款到期后,蔡某在收到郭某向其催要借款的短信后也回复予以认可,并要求郭某给予其宽限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第一百一十六条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郭某提交的微信借款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催款短信记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依法应予认定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蔡某应该偿还郭某5000元借款。
【法岱律师说】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通过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手机短信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确定,涉及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认定。首先要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其次,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最后,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途径和手段要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