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100】3人合伙开公司,股权结构上要注意哪些问题?
需要考虑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控制权问题;
二是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的关系问题;
三是对股东出资之外其他投入(比如技术、资源、劳动等)的补偿问题。
- 关于控制权。
创业公司要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一个主心骨,有一个实际控制人。虽然上市公司中有一些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在公司设立和发展早期,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公司还是比较少见。
古语说,“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不管怎样,总要有一个萧何,才能凝聚人心、谋划全局、有力推进。
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股东之间容易彼此掣肘、“掐架”,如此一来,既会延误决策和执行,又会导致无所适从,影响公司发展。
因此,几个人合伙创业,其中一个一定要掌握公司控制权。
这种控制权,一般是从股权比例上来实现的。比如持股51%,属于相对控股,能够主导股东会一般事项决策;持股67%,属于绝对控股,能够主导股东会特殊事项决策。
当然,除了持股比例之外,还可以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增强控制力。
据此,在设计股权架构时,要首先考虑控制权的问题。
比如A/B/C三人创业,A占51%,B占25%,C占24%,这种股权结构下,A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比例相对较为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属于科技公司或者互联网公司,考虑到后续引入PE/VC投资机构,将稀释创始人股权比例,因此,在公司设立时,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要设计得更高,比如67%以上。
2.关于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
很多创始人觉得自己虽然出钱少,但是有资源,或者有技术(未作为出资),或者有经管才能,因此在股权上应该多分一点。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持股比例和出资比例要不一致,才能体现股东投入的差异性。
虽然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显示,股东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可以不一致,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如此操作,一是在公司设立时可能无法通过企业登记机关审核;二是仅具有股东之间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三是在后续引入PE/VC投资机构,乃至IPO时,也会面临质疑乃至整改。
据此,强烈建议股东的持股比例,就按照出资比例来定。
如果各方股东商定,要实现某个股东少出资,多占股,也有两种解决方案:
(1)差额部分由其他股东代缴出资。比如注册资本100万,A出资10万,但占股20%;B和C出资90万,但占股80%。此时,公司章程上可以写A出资20万,占股20%;B和C出资80万,占股80%。至于A差额部分10万,由B和C代缴出资。
(2)其他股东溢价出资。比如A出资10万,占股20%,反推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此时B和C以90万的价格认缴公司40万注册资本,其中40万进入注册资本,另外50万进入公司资本公积。如此一来,A持股20%,B和C持股80%。同时,公司资本金为:注册资本50万+资本公积50万=100万。
3. 关于对股东额外投入的补偿问题
对股东投入的除资金以外的经营资源,比如技术、市场资源、参与经营等,并非一定要在股权比例上予以体现,还有其他方式,也能够予以补偿。
我总结了一下,有以下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