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见惯的形状与图案不能申请外观专利?-专代短板外观篇连载8
与发明和实用不同的是,外观设计在法2.4保护客体部分有如下规定:“仅以在其产品所属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和图案构成的外观设计属于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
那么如何判定产品属于其所在领域内司空见惯的几何形状,如果外观设计下发了法2.4惯常设计的审查意见,该如何答复呢?
下面以《以案说法》中的防滑抗震草棒案以及剪力墙支撑垫块案来进行说明;
申请号为 CN201230111096.0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一种《防滑抗震草棒》,在其简要说明中写明了产品用途在于物品运输过程中的防滑和抗震,设计要点是材料是干稻草捆扎形成,而且该产品为长方体,省略了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和后视图;
该案中只有两个视图作为照片或者图片,即下图中的右视图和主视图;
不过这个案子居然授权了,后来被人发起无效,无效理由第一个就是:涉案专利属于司空见惯的形状,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最终,合议组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及右视图,可以看出,涉案专利的形状为一长方体,在长方体上有数条环绕的线,该形状对于草棒而言,是一种非常司空见惯的形状,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
因此,如果产品的形状仅仅是常见的简单几何形状,包括长方形、正方形、圆形、椭圆形、长方体、正方体、圆柱体等,一般会被认定为司空见惯的形状,难以拿到授权;
顾名思义,剪力墙支撑垫块应该是在建筑过程中用于支撑的垫块,常规的剪力墙支撑垫块如下图所示:
申请号为 CN201030165521.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剪力墙支撑垫块》,如下图所示,其在简要说明中声称该产品应用于建筑领域,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形,然后拿到了授权;
当发现有人使用与他专利相同的产品时,专利权人就去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也是好的,如下图所示,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专利权人此时就拿着专利权评价报告去起诉侵权者了;
被告人于是就发起了专利无效,并以下图中的证据3作为无效证据,认为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素和设计要点不属于新设计,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还认为当根据实际需要将附图1中所表示的两个台体并排组合在一起时,其结构特征与涉案专利完全相同。
在口审阶段,请求人认为,从涉案专利的各个附图来看,其设计要点仅仅是在一长方体的上方设置有两道沟槽。在水泥垫块的上表面设置沟槽,是易于想到的公知设计;这种设计在其它领域也大量的存在和应用。因此,涉案专利即不具备美感,又不是新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内容包括了垫块本身的形状、高宽比以及其上凹槽的形状、深度、数量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根据申请文件的内容及一般消费者的常识进行判断,涉案专利产品表面左右两侧对称设有凹槽,凹槽为倒梯形结构,四个角为圆滑倒角,并非司空见惯的形状,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4款的规定。
最终,专利权被维持有效,专利权人也和侵权人签订了许可协议,拿到了许可费;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司空见惯的新设计的判定还是比较容易的,不是常规的几何体,有点沟槽和倒角就不能直接被认定为不是新设计;
在答复oa的时候,由于代理人和合议组的地位并不相同,我们直接说不是司空见惯的形状可能得不到审查员的认同,那么我们在答复时,可以学习上文中,先说出我们的设计有哪些和常规几何体不同的地方;
其次,我们可以主动举证,找一个现有技术,举证说明司空见惯的是什么样的形状,这样,通过将主动举证的惯常设计与本申请中设计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区别,就能够支持我们不是惯常设计的观点,从而提高授权前景;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关于法2.4中的新设计,你学会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