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劳动合同试用期坑大学生?记住以下规定!
(一)前言
2014年5月21日,大学刚毕业的秦某入职金太阳公司,担任业务代表,双方签订有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试用期工资为每月4500元。秦某主张因公司未及时支付其项目提成,且在试用期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其于2014年10月10日离职。金太阳公司主张因秦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故其公司按照员工试用期劳动合同书第十一条的规定,将秦某的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而刚毕业的秦某身单力薄,只能诉至法院。该案例中,虽然是合同约定,但公司擅自更改试用期的行为就合法吗?
劳动合同是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契约,与劳动者的利益直接挂钩。但现实中,不少公司喜欢打法律的擦边球,给劳动者挖坑,这些坑里试用期是一大重点,尤其是刚毕业的大学生,有不少裁在这上面的。您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又有多大的了解呢?笔者尽量精简归纳了一些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各位打工人可以拿去对照一下自己签的合同,,看看自己掉进坑了没有。
(二)法律解读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劳动合同法中最能体现该价值的条款便是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即在法律看来,原则上劳动者与公司属于平等地位,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便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具体细节。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此条款即体系了试用期随着合同约定的劳务期限不同,试用期也会随着变化的规定,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除此之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试用期,劳动期限是劳动期限,二者不能混为一谈,这也是为了防止公司打擦边球。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便有所阐明:“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关于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也有所保障。《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不能在试用期随意解雇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三)结语
以上,就是笔者归纳的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小总结了,您有中招吗?如果有,请立即提高警惕,您的用人单位很可能心怀不轨,想着白嫖您的劳动力,擦亮眼睛,开始收集能证明自己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要让自己白白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勇敢地和黑心单位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