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管理:无医师资格证开设私人诊所致人死亡,属于非法行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封某亮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且未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情况下,在本市x区x关x路x25号一门面开设私人诊所。2017年3月1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1某(男,2岁)因身体不适被其父母带至被告人封某亮开设的诊所内治疗。
被告人封某亮问诊后对被害人杨某1某进行输液治疗,在输液治疗过程中杨某1某身体出现异常,后家属将其送往x市第四人民医院,被害人杨某1某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亡原因为药物过敏。
二.被告人供述
2017年3月1日15时许,我给1岁多的小男孩治疗,我给这个小孩看了一下,是脱水严重,给他量了一下体温,是37.3度,有点低烧,然后我就从我的诊所柜台里面拿了一包新的口服补液盐给小孩的父亲用开水兑给小孩喝。
我叫小孩的父亲倒一点在杯子里面用开水冲给小孩喝,小孩喝了一次性杯子的半杯左右,我又拿了1支半碳酸氢钠(15毫升)兑在100毫升葡萄糖注射液(5%)中,然后我就叫小孩的父母将小孩平躺在诊所的书桌上,我让我爱人杨某3用针管注射器从小孩的额头上戳进去,我当时扶着小孩帮着输液,然后小孩就开始输液,输液的过程是小孩的母亲背着的,在输液过程中我就给小孩做了安卡青霉素的皮试。
结果是阴性的,就是可以用青霉素,大概输了半个小时左右,我就给这个小孩配了第二组药,这组药我是用1支(1克)安卡青霉素兑在100毫升葡糖糖氯化钠(0.9%),这组药还没有使用,我兑完第二组药过了10分钟左右,小孩的母亲说小孩好像不行了,然后我就过去看,我就马上把小孩在输的药水关了,用5毫克地塞米松从小孩的输液管里面推进去,我马上给小孩进行人工呼吸。
我还叫对面的一个女的来一起对小孩进行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小孩口腔、鼻孔里面流出很多稀饭,但是小孩没有苏醒,我和小孩的父亲马上送小孩去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然后我叫我儿子和几个朋友到医院里面,我就走了,过了10多天,我才到公安机关投案;我的诊所开了两年多;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27日晚上,我发现我的小孩身体不适,有点发烧,晚上有拉肚子现象,就在家中拿了感冒药给他吃,小孩已经退烧了,但还是拉肚子,直到3月1日16时30分许,我和老婆一起将小孩送往x区x关一个诊所里看病,诊所里一个姓封的医生就开始给小孩看病。
当时我老婆抱着小孩,医生就用吊针在小孩的右头部注射药物,小孩就开始哭,在打吊针的时发现小孩的嘴比较干燥,封医生就拿了一杯盐水给小孩喝,小孩喝了一点,十分钟左右,我发现小孩的哭声渐渐在变小,接着我看见小孩的脸部发青,我就叫医生,医生来后马上就把小孩头部的吊针拔掉了,并在孩子的口中用注射器喷射药物。
小孩还是没有反应,我就用手轻轻的拍小孩的脸部,还是没有任何反应,而医生说没事,我抱着孩子和我老婆以及那名医生一起打了一辆摩托车到x市第四人民医院,并立即送到抢救室,过了两三分钟左右,医生说孩子在送到医院时就已经停止呼吸了,经抢救无效,医生宣布小孩死亡;
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日16时左右,有一男一女抱着一个1岁左右的男孩到我丈夫的诊所,这一男一女进诊所以后,我丈夫问他们有什么事情,他们就说他们的孩子上吐下泻的,叫我丈夫封某亮看看,封某亮看了以后给那名男孩开药输液。
封某亮把药配好以后,封某亮扶着男孩的头部,我就用输液管给男孩的头部扎针,扎好后我就去接自己的孩子了,大概17时左右我回到家中,看见男孩的生命体征不行了,然后我就和封某亮给那名男孩做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措施,封某亮还有男孩的父母将男孩送到x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四.庭审意见
关于被告人封某亮提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1、被害人的死亡是封某亮的诊疗行为造成的证据不足;2、本案中无证据证明封某亮实施了错误的医疗行为;3、被害人发生过敏系个人特异体质导致,属于意外事件;4、被告人封某亮具备一定的医疗资格的辩护意见;
经查,现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能够证实,被告人封某亮导致被害人杨某1因药物过敏反应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被告人封某亮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