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

在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一决定宣告了在中国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终于被依法废止。但在这背后是极为讽刺的现实,劳动教养作为一项完全没有合宪性的制度,其依据的只是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两份行政法规与一份部门规章而已。

而随着1982年《宪法》和2000年《立法法》的出台,上述两个文件就出现了与宪法的冲突,而应该被立刻废止,根据82年《宪法》,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法律,而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通过法律。但是劳教制度在事实上赋予了公安机关自作主张,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无须经过法院审理甚至司法机关的批准或决定,这是与《宪法》的基本规定和原则是相悖的,而且在现实中,还经常出现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超越刑事处罚的荒诞局面。

如今随着这项制度步入坟墓已近十年,不妨回忆一下它的起源,了解其是如何根植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之中: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

劳动教养制度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抗日战争中的改造“二流子”运动。在当时对于所谓“二流子”并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标准,中共地方政府将无正当职业,靠不良行为维持生活的人统称为“二流子”。由于标准模糊,当时各县“二流子”占人口的比重差距也很大,从5%到16%都有。当时对“二流子”进行改造的做法为发动群众评“二流子”,之后由政府登记,并给顽固分子们的挂上“二流子”的牌子。之后改造态度良好者可以除名去牌。

政府会给“二流子们”下达生产任务,对一些违反政府命令的“二流子”,则会采取一些强制的办法。这种做法在之后又得到了继承,例如1948年6月,辽宁省阜新市就成立了“改造二流子队”,期间收容了游民、乞丐、烟民、小偷、“二流子”等300多人,最后于1949年5月撤销。

在之后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针对那些罪名不够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1950年10月政府在《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中指出:“对于罪恶较轻而又表示愿意悔改的一般特务分子和反动党团的下级党务人员,应即实行管制,加以考察。”接着在1952年7月公布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中,首次从法律上对管制对象、内容、期限、执行等做出明确规定。虽然这份说明管制对象仅为反革命分子,但是当年还没有刑法,因此不少刑事案件都被作为反革命案件一并处理,使得许多并非政治上的反革命分子也被基层官员管制起来。在当年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的人数相当庞大。例如1953年江西省的管制比例大体上是农村管制面均在总人口的千分之二左右,城市管制面均在总人口的千分之一以内 [1]。如果以江西的情况推断,全国以反革命罪名被管制者当在100万人左右。

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后期,已经出现了对管制的滥用现象。在江西省就出现不仅管制有历史污点者,甚至对已杀犯人的家属,包括小孩一律管制。有的地方强迫管制对象劳动,以不准休息为原则,还有的不准被管制的反革命家属子女上学读书。广丰县将地主、恶霸家属,或稍有微小罪恶的分子编成坏蛋组,加以管制,限制活动。仅该县西区一个4000多人的乡,即组织了6个坏蛋组,共140余人。这很可能是“大跃进”时期“学好队”的鼻祖。

除此之外,当时各地对于其它诸如地主、不劳动者、不安分守法者、有反革命嫌疑者、有反抗行为者等也进行了管制。内容包括不准其会客,不准其外出、编成劳役队强迫其劳动等。这种管制通常由乡政府负责,当这样巨大的权力被掌握在基础干部手中时,滥用是再自然不过的。

例如在1953年,贵州省麻江县有村干部把不参加互助组的农民列为管制对象,绥阳县有区干部把一些人编为“劳改队”,强迫他们挑水抗旱。瓮安县有区干部因农民说话不中听,就直接宣布管制5个农民。1955年山西省襄垣县针对好吃懒做、偷盗打架者举办了“渣滓训练班”。江苏省有一些基层干部将管制作为推动工作的“法宝”,在工作上遇到阻碍时,动辄宣布管制,既无正式手续,又未规定年限, 造成错管、漏管现象严重。因此在1953年6月江苏各地不得不根据《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进行了管制整顿工作,清查管制对象,统一管制方法。

管制的滥用自然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1953年陕西省渭南专区检查了3年来管制的1436人,结果发现被错误管制的有694人(其中完全错管制者229人,不应管制而被管制者465人)。这些被错管制的人中,有因说怪话者、有村干部打击报复向他们提意见的人、有被捕风捉影诬陷的人、有在旧政权任过职但无罪行者。其中有一位农民只是对政府号召消灭蚜虫,说了一句“狗捉老鼠,多管闲事”,就以毁骂政府罪名被管制起来。当时甚至形成了县、区、乡、村四级管制的局面,有一位村长一次在群众会上就宣布管制了40余人。

当农村笼罩在各类非法管制的阴影中时,城市也未能幸免于难。在1952年政务院的《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又提出了所谓的“机关管制”,允许对一些轻微的贪污犯在本单位进行管制,运动结束后撤销。这条规定在之后的各类政治运动中,将会被基层官员充分的肆意发挥,用作随意关押他人的法理依据。

随着1955年肃反运动在体制内(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开展,大批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无理取闹、违法犯罪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都被强制进行了劳动教养。对此在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还专门发出了《关于各省、市均应立即着手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立即筹备试办一个相当规模的劳动教养机构。这份文件也成为了之后劳动教养制度的法规依据,在这之后的1956年-1958年期间,全国便建立了劳教场、工矿、工程队等几百个单位 [2]

这期间政府高层在一定程度上也察觉到了基层管制滥用的各种弊病,在195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今后
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被管制分子若是需要延长管制期限,或因为表现良好,需要缩短管制期限以及提前撤销管制,也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但是在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次用法律规定了劳动教养的对象: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单位开除后无生活出路的、单位内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的、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3]。同时大批右派分子也因此被劳教,一些人甚至在劳教场所被折磨死。

对于基层官员来说,这一份法律无疑是赋予了他们可以肆意妄为的权力,而在当时的体制下,底层人民在面对来自公权力的侵害时却没有任何手段可以保护自己。

二、大跃进中的管制与劳动教养

随着大跃进运动的进行,中国的社会也进入了一段空前的动荡期,正所谓乱世当用重典,这一时期的社会管制力度也迅速达到了一个匪夷所思的高度。

以辽宁省为例,在1949-1978年期间,全省共打击处理了450多万人(包括集训、办班、专政等各种手段),平均每百人当中就有12人受到打击处理,这其中有90%以上是在1957年之后产生的。1958年全省逮捕人数比正常年份直接翻了一倍。

另如云南省绿春、昭通两县,在1958年绿春县共捕428人,管制77人,劳教17人,斗争358人。农村组织了所谓“学好队”,对群众强迫改造,被送“学好队”和集训队的人员达1153人,受以上各种惩罚的约2033人。而1958年绿春县总人口只有7.1万人,受到各种惩处的人数占总人口的2.85%。昭通县仅1958年1-8月,全县就逮捕了反革命468人,管制308人,劳动教养38人,仅全县进“学好队”的人数就达3000多人,受以上各种惩罚的约4000人,而1958年昭通县总人口也只有为41.2万人,受到各种惩处的人数占了总人口的1%。 [4]

这一期间的不仅是被判刑的人数大幅度增加、冤假错案的比例非常大,而且刑罚极为严苛,人们稍有不满就会有灭顶之灾。广西一位农民在1958年因对大办食堂有抵触情绪,将自己150斤粮食倒在山上,以表示对人民公社不满,结果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世纪80年代复查时才改判为无罪。 [5]云南省在对1958-1961年处理的刑事案件初步复查中发现,在10.96万件案件中,冤假错案就有1.27万件,江苏省连云港市在1980-1989期间年对1965年前有申诉而复查的842件案件中,发生于1958-1960年的占49.33%,这些复查案件中有62.41%维持原判。如果考虑到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已经对大跃进时期的一些案件进行过甄别,有不少案件在当年就已经平反或者改判,那这一时期的冤假错案比例就更是高得惊人。

在当时由于过度劳役和饥荒,被关押者的死亡率也相当高,北京作为首都,本应是条件最好的地区,但当时犯人的非正常死亡率相当惊人,在1960年时竟然高达6.37%,1961年更上升到7.69%,创下了1949年后最高纪录。 [6]山东省犯人的死亡率在1957年时还仅为0.54%,到1960年就暴增到8.4%,1963年才回落到2.13%。而云南省在1958-1961年间,被冤死在劳改队的多达1495人。同样畸高的还有劳教人员的死亡率,1959-1961年江苏省劳教人员平均每年死亡率高达3.75%,一直到1962年情况才开始好转,那年全省劳教人员的发病率由18%降到11.24%,死亡率降到0.63%。

与刑罚的人数剧增相比,当时被劳动教养的人数增加幅度则更加惊人,从全国来看1957年收容劳教了3.7万人,到1960年增加到49.95万人,为1957年的13.5倍。

在1958年1月,延安中级法院颁布了《关于简化管制工作法律手续的意见》和《关于组织临时人民法庭的意见》两个文件,提出检察院、公安局、各机关、团体、农业生产合作社或个人,均可向法院或法庭起诉应该管制的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应立即受理和判决,对判处管制的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负责执行管制。对于这种判决,可以由所谓的临时法庭来审判,临时人民法庭的审判员则由区长或工作组组长担任。文件下发后,在1个月内,延安地区的9县共组织人民法庭50个,据其中6个县统计,就判决管制各类分子199名。又从下表辽宁省的情形可见,到1959年8月时吉林省共收容劳动教养人员8032人,其中反党、反革命、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右派分子占37.2%,流氓、盗窃、诈骗占38.5%,破坏纪律、妨碍社会秩序占6%,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占12.5%,其他465人,占5.8%,可见大多是人都是被类似“口袋罪”的名义被逮捕。

当时劳动教养可以涵盖的范围极广,如1960年8月青海省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的具体标准、审批手续的暂行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如果有犯罪行为,但其行为不足以判刑者应该作为劳教对象,其中包括:恶霸、特务、土匪、敌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刑满释放重新犯罪、敌伪军、政、警、宪人员、外省流窜本省的管制分子和监督生产分子、现行反革命犯、流窜犯、反社会主义分子、书写反动标语、散布反动言论、偷宰牲畜、破坏生产、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有诈骗勒索行为、倒贩票证和国家统购统销物资、贪污分子、不服从工作分配和就业转业安置无理取闹者、惯偷、流氓、暗娼或一贯乱搞男女关系、严重的违法乱纪分子。 [7]

这一连串五花八门的名目并非青海的专利,通过对云南德宏、玉溪、昆明等地劳动教养工作情况的调查,发现其中属于可劳教可不劳教以及错劳教的达27.5%,在个别地区甚至生产队长、支部书记都有权批准送人去劳动教养,甚至把说了几句怪话、要求调动工作或社会上的流散人口都送进劳教所劳动教养。1960年5月新疆公安厅对全区13667名劳教人员进行梳理,结果发现被冤枉的人员有688名,占总数的5.34% [8]

在当时给冤假错案火上浇油的则是上级给下级制定了所谓的劳教指标,在1958年辽宁省公安厅提出,各县管制数要达到全县人口的千分之一,各市管制数量不得低于全市人口的0.5‰,而广西则在1958年将干脆收容劳教人员的名额分配给各专区(市)。面对上级这种匪夷所思的任务,基层官员只能千方百计的给人民罗织罪名,以凑足数量。

由于劳教中的恶性问题太多,1961年4月公安部不得不出台了《关于当前治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的补充规定》,针对全国劳教收容对象扩大化问题提出了清理的要求,并对收容对象、范围、审批权限重新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各地纷纷对劳教工作开展清理整顿。1961年云南省有一万余人解除劳教,占劳教人员总数的43.5%。江苏省1961年对不应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清理,全省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共近5000人,占总数的24.4%。辽宁省在961年-1963年,共清理劳教人员1.7万人,占清理前劳教人员总数的59.5%。

此外比较黑色幽默的是,由于时局的混乱,该时期逃跑的人数也创下了记录,如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从1958年到1962年共劳教了2536人,死了30人,但逃掉了足足114人,逃跑者占4.5%。广州的逃跑现象则更为离谱。在1956-1962年共劳教15684人,而逃跑人数为2228人,竟然占了劳教人数的14.21%。逃跑的人中,只有1397人当年被捉回。这种现象给市民造成了极大的不安,之后在1967年8月,广州忽然流传发生大规模劳改犯逃跑事件,引发市民恐慌,陷入癫狂中的市民群起殴打陌生人,一夜之间造成数十无辜者丧命。 [9]

三、“民办劳教”

无论是判刑和还是管制,本应都是政法机关的职责,但在当时的乱局中竟然出现了所谓的“民办劳教”。这些由县、公社、生产队大小官员主把持司法的局面导致他们可随意管制和劳动教养民众。而随着1958年8月第九次全国公安会议提出了所谓大办劳教,鼓励县办劳教、社办劳教,导致这种情形一发不可收拾。

当时有一位农村干部公布了一封《告众社员书》,内称:

我社五类分子学校就要开课了……如有调皮捣蛋的人、不服从领导的人,我们一定收到学校里来改造,我校希望你们不要入此校才好,入不入此校,由你们本人吧。

更为荒诞的是在1958年初,北京大学法律系发表的一篇名为《劳动教养的发展趋势-民办劳动教养》论文 [10],其中大肆鼓吹“民办劳教”,将其称之为劳教的发展趋势。在这篇论文中将劳教对象定义为:可以不予判刑或不拘判刑的不法地主、富农、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流氓、地痞、二流子、赌徒、神汉、巫婆以及其他不事生产、违反法纪、屡教不改的分子。有些好吃懒做、不事生产、小偷小摸、骗吃骗喝、屡教不改之外,一般并无其他更严重的非法活动的人也被列入劳教行列。有的因为不劳动,经常靠串门骗饭吃而被劳教。同样在这篇文章中,对劳教程序的介绍是:在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的基础上,由乡党、政领导拟出应予收容劳动教养人员的初步名单,提交群众讨论,修改名单,最后由乡的党、政领导审查批准,报县备案,并随即实行劳教。

这种“民办劳教”的现场立刻以烈火燎原之势在全国弥散开了,如河北临城县就将社会上的巫婆神汉、好赌分子、小偷小摸、流氓懒汉等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分子以乡为单位集中起来,组成“学好队”进行集体劳动改造。邢台桥东区各街道、乡村、经济企业单位举办“学好队”,对各种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集中教育。上海浦东的社办劳教将表现不好的地、富、反、坏、右、流氓、懒汉等类分子,集中进行就地劳动教养,有一对被认为是流氓的夫妻,好吃懒做,两人一起劳教。江苏常熟县沙洲片7个公社共办了25个“跃进训练班”和“改造队”,把“落后”、“保守”分子与“四类分子”集中在一起劳动改造。有一个小队居然有70%的社员进过“跃进训练班”,有15岁的小孩,还有60多岁的老太太。江西年赣州地区建立了地、县、区、乡(公社)四级劳动教养队,其中乡办劳改劳教队达114个。河南鹿邑县从1958年5月开始,普遍开展了社办劳动教养,共建立劳动教养队245个,共教养各类分子7914名,其中地、富、反、坏不老实的2681名,刑满释放表现不好的282名,被监督生产不服的1766名,被依法管制不服的670名,常犯小法屡教不改的1346名,严重破坏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1169名。

广东汕头各地自设劳教机构,自行收容一些不符合劳教条件的所谓“不良分子”,出现一股劳教热。最典型的平远县东石乡,全乡成立16个劳教队,共收容劳教人员283名。广西桂平县1958年全县28个公社设有“白旗队”33个,将不服指挥的“落后分子”、“坏分子”集中管制劳动,被管制人员达3000余人。玉林县在1958年将5205人在公社集中起来,建立247个改造队,进行集训。武隆县在“大跃进”中,凡是在大战钢铁中表现不好的社员群众、地、富、反、坏的子女,就到所谓“红专学校”去劳动改造。改造的人,一般在那里最长时间是几十天,最短时间是1个星期。表现好的回到连队参加劳动,表现不好的,则与家人隔离,不许家人探望,由民兵看管,接受监督劳动,直到被认为表现好时才能回家。江油县政法机关在两个月内分赴各区集训违法犯罪分子2110人。新疆新和县在1958年春成立公社劳动教养队,劳教了312人。教养对象白天集中监督劳动、改造,晚上互相监督,揭发问题,坦白问题,立功赎罪。公社劳动教养队解散前,教养对象进行了评审,其中捕11名、管制20名、劳教46名、监督生产78名、放回157名。

贵州毕节地区在1958年有“五类分子”9.22万余人,监督管制生产的1.69万余人,依法管制的4052人,由民办监督改造队集中改造的8383人,待定9842人。云南省一些地区还给这些劳教单位起了一些有创意的名字,如“学好队”、“学乖队”、“跃进队”、“二流、懒汉集训队”、“政治学好队” [11]。根据1958年底云南省委的一个报告,在1958年被送进“学好队”的有22万人之多,在一个水利工地的“学好队”里408人,其中248人是贫农和中农。1958年检察部门的一个检查指出,个旧市一个区办的3个“学好队”里被管制的人中,近70%的人只有一般的违法或不良行为,其中有的只因不服从分工而与生产队长顶嘴或集镇居民不愿参加防洪抗旱就被划成“不良分子”送“学好队”监督改造。景谷县有一农民只因不愿煮狗肉汤为甘蔗追肥,就被送进“学好队”。在个别地方,甚至有老人、儿童以及基层干部都被送进“学好队”。在腾冲县,甚至连赶集者都被送进了“学好队”。 [12]

在寻甸县,至1959年时先后集中了6646名“五类分子”和“社会不良分子”(包括刑满释放人员、有偷盗行为、乱搞两性关系及少数不服从干部指挥的人),成立了152个“改造队”和148个“学好队”。巍山县1958年各公社建立“学好队”48个,改造“四类分子”8600余人。在其中一些劳教队中,民众要承担极重的劳役,而生活待遇又极差,个别“学好队”的死亡率极高,如曲靖县1958年一个100多人的“学好队”,就有几十人病饿而死。 [13]

这股风潮同样弥散到了到城市。据吉林省化矿务局系统和钢铁公司等11个单位统计,从1958年11月到1959年初就以“共产主义守法训练班”名义集训了405人。其中消极旷工的47名,打架斗殴和挑拨关系的17名,小偷小摸的38名,贪污盗窃的5名,逃跑回家的52名,赌博的44名、虚报冒领和拐骗的5名,不服从分配的13名,违反操作规程屡出事故的5名,乱搞男女关系的16名,报假案的2名,有不满言论的2名,随地便溺的7名。 [14]

当时全国范围内有多少人遭受了这类“民办劳教”无从统计,以辽宁省为例,其在1958年集训、集审了近17万人,其中刑讯逼斗、逼死、押死1200多人。而辽宁省的基层执法在当时全国范围内远非最为恶劣的一类。例如云南昭通县就专门由民兵负责,背起枪,拿起绳子,凡是出工稍慢一点的,一律捆送“学好队”,任务增加一倍,晚上不准休息,口粮减少。农村、厂矿、水利工地都普遍有“追赶队”,受害者主要是老人、小脚妇女、学生。在这个县的水利工地上,由民兵组织纠察队,手拿大刀、木棒、绳索在工地上站岗放哨,监督民工劳动、吊打民工,对付民工的刑罚有十几种,有的刑罚极端残暴,如灌尿屎、用火烤、坐水牢、上电刑、用火钳烧红烙等等。水利工地上浮肿病饿死280人,受过各种刑的1486人,被打后死的61人。全县被基层官员打过的有14817人,被打后发伤死的有379人,逼死的有354人,被打残废的有1394人。

山西省大同市在集审、集训中,由于刑讯逼供,先后发生 21起自杀事件,导致17人死亡。而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受害者也是会奋起反抗,1958年8月云南省宜良县的一处水利工地上,发生了27人参与的暴乱,暴乱者先后杀死民兵4人、饲养员1人、干部2人。这场暴乱最后以驻军出动7个连队清剿,打死暴乱者2人,其余被捕而告终。事后暴乱者中判处死刑2人,其余人员分别判处死缓或有期徒刑,暴乱者杀害的是管制他们的民兵与干部,显然与被管制有关。 [15]

参考

  1. ^《江西省三年镇压反革命运动总结(1953年12月25日)》
  2. ^《当代中国的司法行政工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规章汇编1949-1985》
  4. ^《大跃进年代》.中共昭通市委党史征集研究室
  5. ^《融安县审判志》
  6. ^《北京志·政法卷·监狱·劳教志》
  7. ^《青海省志·司法行政志》
  8. ^《新疆劳动教养志》
  9. ^《广州大事记》
  10.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58年第4期
  11. ^《大姚县志》
  12. ^《腾冲县志》
  13. ^《大事记(1950年-1987年)》.《曲靖史志通讯》1989年第2期
  14. ^《在集训中应注意分清两类矛盾》
  15. ^《宜良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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