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凭啥城里却可以“一户多宅”?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上,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一户一宅”原则,里面是这样规定的: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可以看出“一户一宅”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一户要符合“一宅”的要求;二是,“一宅”有面积使用标准,使用时不能超过这个标准。
目前在农村“一户一宅”的监管上,国家的政策越来越严格
禁止未批先建
也就是说村民建房之前必须先走审批手续:用地手续和规划手续。其中对用地手续的审批,一方面审核村民用地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占用了耕地,是否有用地纠纷,占用耕地的是否经过了耕地转用审批手续,另一方面就是审核建房的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对于“多宅”的村民将不会通过审批,私下擅自建造的也不会得到确权登记,甚至还可能被当作违建被强拆处理。
建新必须拆旧
顾名思义就是已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村民应先将原宅基地提前交还给村集体,再在批准的新宅上建造房屋。
“一宅”使用面积不能超过当地标准
每个地区都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使用情况和居住习俗制定有当地执行的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每户使用宅基地的总面积不能超过这一标准,一旦超过这个标准将会有相应的惩治方式,比如一定面积内缴纳土地使用费,强制收回等。另外,对于一宅使用过程中面积超标的部分,在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时,也不会正式确权进去。
看到越来越严格的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有些人也许不愿意了,农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凭什么城里却可以“一户多宅”?
其实说城里人属于“一户多宅”并不正确,它与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二者土地性质是不同的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范畴,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权,这也就决定了宅基地不能被使用的村民自由出售买卖,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并不具备商业性质。
而城市建房的土地属于城市土地,具体来说是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城市建设用地带有商品属性,可以自由上市买卖。
而在这两种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屋的性质也不同。城市房屋我们又称为商品房,这就说明了它具备一定的商品属性,这也意味着它能够像其他商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买卖。
而农村房屋虽然可以转让交易,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它只能够在所在村集体内部之间交易,要求购房人必须是村集体成员,而且还没有批到宅基地使用。
其次,两种土地获得的方式也不一样
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以无偿使用方式分配给村里的村民的,只需要符合分户条件的村民,按照相应的程序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申请审批过程和宅基地使用都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
而城里的土地具备商品性质,因此也是通过购买才获得的,其中涉及到土地的出让金和税金。如果城里人购买了多处房产,这也就意味着他多缴纳了更多的税金。
两种土地的使用年限也不同
城市商品房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而村民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不以期限来定,而是根据“户”是否存在为限制,只要户下有人存在,这一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就一直存在,只要户下延绵不断,对宅基地将是无限期使用的。而一旦户下人员消亡,销户的情况下,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
由以上几方面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宅基地更具备优势:无偿、无限期使用。
农村宅基地“拒绝”城里人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城镇居民下乡购买农村宅基地、禁止城里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城里人要想过农村田园生活,除了继承父母的农房这一情况之外,恐怕只有通过租赁来实现了,但是租赁最长期限只有二十年,而且农房租赁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是原村民的。
城市商品房却“欢迎”村民购买
而城市商品房具备商品属性,它是不拒绝农村人的,村民只要条件允许,也可以到城里购多多买房,实现“多宅”梦想的。
之所以农村要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主要目的还是为了避免对农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使用,实现对农村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农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城里却可以“一户多宅”,你有什么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