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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害女儿9岁男同学 自称只是"躯壳杀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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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2020年7月17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7日下午,温州中院依法将最高法的刑事裁定书向“温州瑞安家长持刀杀害小学生案”被告人林建厦进行了宣告,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林建厦执行了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19年2月25日,浙江瑞安男子杀害女儿9岁男同学一案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的焦点在被告人林某某杀人时的精神状态上。
检方认为,精神病鉴定结果及犯罪被告人治病状态、平时生活状态显示,被告人在案发期间处于精神病的缓解期,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注意到,鉴定意见是:
1。精神医学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案发期间及目前患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诉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诉讼能力。4。受羁押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林某某目前具有受羁押能力。
而对于自己涉嫌杀人一事,林某某在法庭上辩称,“我承认,人是我这个躯壳杀的,但我的灵魂没杀人”。
事件回顾:
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该班级英语课上,被害人叶某某因琐事用拳头打了林某某面部,未造成伤势。
为此,班主任与双方家长进行了沟通,林某提出要被害人叶某某当众公开向林某某道歉,避免其女儿以后再受欺负。
次日下午,林某从女儿处得知被害人叶某某并未公开道歉,心生怨恨而决意杀害被害人叶某某。
同年9月21日16时许,林某随身携带准备好的水果刀和美工刀至该小学教室,将叶某某带至男厕所,持水果刀切割叶某某的颈部,叶某某倒地后,又连续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认为被害人无生还希望后才停手。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符合颈部、背部遭单面刃刺器切、刺致双肺多发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某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叶某某的堂叔张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被告人林某在庭上毫无悔意,始终辩称其作案是在精神病发病期所为,并且自案发到现在,林某某家人始终未给叶某某家人道歉。“这让我堂哥很难接受。”张先生说,作为家属,他们希望能严惩凶手,公正判决。
来源:封面新闻